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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源地美国,娱乐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领域。在美国法学院的课程体系中,娱乐法通常与版权法(1)、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并列;在其教学工作中,娱乐法教师通常也教授知识产权法。在美国法律界的学术活动中,很多研究娱乐法的学者着眼于娱乐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其业务实践中,娱乐法律师代理的案件和处理的纠纷大多也与知识产权有关。在我国,娱乐法存在的三大标志是:学术组织,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学术会议,中美娱乐法高峰论坛、华东地区娱乐法研修沙龙和上海交通大学娱乐法论坛等;学术刊物,《娱乐法月刊》。[1]娱乐法的载体有许多不同的种类,包括传统的电影、电视、动漫、音乐和戏剧,以及新兴的网络直播和电子游戏(2)等等。[2]本文尝试从娱乐法的法律保护问题出发,以其中新兴的电子游戏这一载体为切入点对我国娱乐立法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国外的先进经验就娱乐立法的方略提出一些粗浅建议,希望为促进我国娱乐行业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本文主要内容分为:第一部分为问题之源起,本文通过介绍娱乐法的领域法属性引出阻碍加强娱乐立法的“马法非法”之议,继而展现研究我国娱乐立法的基本问题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和存在的不足现状;第二部分为娱乐相关概念的陈述,本文通过明确娱乐和娱乐行业等与议题密切相关的核心概念为接下来正面论证我国娱乐立法具有必要性做好铺垫,也为我国娱乐立法工作的展开提供初步参考材料;第三部分是娱乐立法的必要性,本文通过阐述娱乐行业法制化的战略意义、娱乐行业法律保护面临的全新挑战,以及新技术背景下我国娱乐行业法律保护和审判实践对娱乐立法的现实需要等来论证我国具有娱乐立法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为娱乐立法的基本内容,本文首先抛出了娱乐法的概念,然后总结了娱乐法的特征,接着提出了娱乐法的基本原则,最后以沉迷和内容为例设想了娱乐法的制度设计。第五部分是结语,本文总结了我国娱乐立法的基本问题及其可能的答案,并呼吁我国结合美国的先进经验尽快启动和持续推进娱乐立法工程以妥善应对娱乐行业法律保护所面临(或即将面临)的严峻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