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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部分,始终受到法学理论与实务界的共同关注。 现行民事诉讼法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对审判监督程序或称再审程序进行了修改,修改之初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给予高度评价,其客观上在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囿于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该制度设计先天不足,致使其在审判实践中走向一种“失规范”的尴尬境地。在理论上,学界对我国现行再审程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已达成共识,如指导思想偏颇,司法理念落后,再审条件不严谨明确,再审范围宽泛、再审理由不明、不利于程序的安定和程序利益的实现、有损既判力等,在此基础上,学界也提出了各种重构再审程序的设想。 本文在总结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出发,比较了国外一些大陆法系有代表性国家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通过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特点、弊端及根源的分析,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提出了民事再审程序改革与完善的设想。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民事再审程序概念及特点。从理论上对民事再审程序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了民事再审程序设立的积极意义及其存在的合理性。该部分还从六个方面简要勾画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框架,以民事再审程序发动主体的多元性为视角,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特点。 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弊端及其形成原医探析。其弊端包括“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有违司法运行规律,程序的启动凸显职权主义色彩,再审程序的“反程序性”构成对既判力的实质破坏,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保障弱化及其表现,再审具体程序规定不尽科学规范等方面阐释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民事再审程序存在问题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笔者将其归纳为两点:一是计划经济体制与国家本位主义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二是法院行政化的影响: 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包括英美法系的美国,尤其是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法、德、日三国有关民事再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以资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革与完善作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