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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8年5月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我国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建设和实践方面较之前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多样化,信息传播速度和广度都有了巨大的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显现其重要性的同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也存在着与生自来的局限性以及制度的缺陷亦随之而来。所以,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本文首先是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进行阐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确立的,规范和保障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制度。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有着重要的价值意义,它有助于实现公民环境权;它有助于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它有助于环境决策科学性。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是立法框架和立法内容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缺失等方面)。立法框架存在的问题是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位阶过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结构亦存在问题。而立法内容存在的问题则是主体范围过窄、客体不明确、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存在缺陷,以及缺乏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机制。对完善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先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内容入手。首先是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主体立法的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由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从而达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应该扩大利主体和义务客体的范围。其次是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客体、程序方式进行完善。再次是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的完善是目前我国环境立法的必然要求。最后要建立健全的政府环境救济机制。接着是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框架,则建议进行单独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以提高它的法律位阶。最后,对于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也需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如健全的环境教育制度、媒体制度、鼓励制度和ENGO制度。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是一项边实践、边探索、边修改、边完善的工作,所以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亦要与时俱进。通过对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探求有益于完善该制度的启示和方法,希望能为建设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