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耕地是农业之本、产粮之基。耕地资源保护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关系的基石。耕地能否得到妥善保护直接关系到亿万农民的长远生计,对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造成深远的影响。201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公报表明,我国现有耕地20.3亿亩,虽然略高于“十八亿亩”的耕地红线,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优质耕地被开发导致耕地总量不断下降已是不争的事实。耕地资源保护的实施在我国已进入白热化阶段。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本资源和条件,保护耕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经之路,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为关键的一环。耕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针对某个具体区域耕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是通过各权力主体实现的。而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法。因此,利用行政法通过有效配置行政权力和公民权益,使行政主体和个体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都能得到充分反映,从而缓解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达到两者之间的协调。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行政法赋予行政主体如行政命令、行政引导、行政处罚等管理手段,以调节和管理社会经济。行政手段能够维持行政管理系统的集中统一,利于发挥行政组织的管理功能。同时,行政手段具有一定的弹性,能够较为灵活地处理各类经济社会问题。然而,在耕地保护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手段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行政手段不利于发挥行政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及在行政系统中信息传递迟缓等弊病同样影响着我国耕地保护的进程。本研究首先通过辨识对本研究中适用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梳理并分析当前我国耕地行政保护的研究现状;其次选取三个我国当前典型的耕地保护相关制度,即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分别厘清各制度的行政法保护的现状;然后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总结各制度和政策当前面临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的措施,为我国耕地保护各行政主体和决策者提供科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