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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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宅基地制度自创设以来一直秉承着保障农民户有所居的宗旨,承担着维系农村地区稳定的社会功能,而经济功能一直被忽视。随着我国的现代化进程逐渐加快,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年轻劳动力涌向城市,其中的很大部分选择就近在城市安家,由此导致农村出现大量闲置的宅基地和地上农房,严重抑制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现行两权分置的宅基地制度已严重制约了农村地区的发展。此外承包地上的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已初具成效,作为农村“三块地”中的最后一块地,宅基地改革势在必行。但目前学界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理解、三权分置的法律构造模式以及实施手段等还存在相关争议。本文首先通过全面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最新改革背景,阐述三权分置的紧迫性,从经济学的资源稀缺性理论和产权理论出发论述三权分置的合理性。其次从目前学界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相关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出发,总结出三权分置的法理困境主要在于资格权性质及权能争议和使用权性质及生成问题争议上,并分析三权分置在改革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障碍,主要包括所有权主体虚置及权能缺失、资格权取得条件界限模糊、使用权期限缺乏统一规范和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引发的系列风险等。再次对全国具有代表性试点地区的改革模式进行探析,包括大理的出租模式、义乌的转权入市模式和泸县的分权流转模式。在当前改革探索过程中,分权流转模式较好的契合了改革的目的,此模式本质上是从宅基地使用权中分置出一个“子权利”,该“子权利”在性质上属于次级用益物权,如此设立可以在满足社会主体对效力更强、权能更充分的物权性权利需求的同时,也不会损害农民对宅基地权利的行使和收益。最后对三权分置进行法理演绎并结合我国现行的物权权利体系综合考量,构造出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即资格权)和次级使用权(即使用权)的权利体系。在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上,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第一,通过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和收益权能来充实所有权的主体权能;第二,通过明确成员资格和宅基地面积的取得标准来落实资格权的保障功能;第三,通过合理设定使用权的期限和规范使用权费用缴纳方案来完善使用权的运行机制;第四,通过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程序和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等配套措施来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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