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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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许多国家或地区开展了这一问题的研究,并建构了独立的少年法体系,我国台湾地区就是一个典型。我国大陆地区少年违法犯罪日益严重,但却一直没有建构独立的少年法体系,整个少年司法制度依托与成人刑法体系,少年司法处遇以刑事处罚为主,先前适用的未成人收容教养、工读学校由于历史原因,处于萎缩、适用率极低的尴尬局面,因此,我国大陆地区少年司法处遇缺乏早期干预、以及后期追踪辅导,未形成一体化的罪错未成年人矫正体系。台湾地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大陆地区存有一脉相承的道德传统、人文风俗、家庭观念,虽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工具,但法律又根植于民族历史、社会传统、道德规范,相近成分的社会因素土壤必然适应同类法律植物的生长,剖析台湾地区少年刑事政策,借鉴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运行机制无疑是我国大陆地区建立与完善少年司法的一条可靠捷径。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制定,标志着少年法体系脱离了成人刑法体系的束缚,逐渐形成了以“少年事件处理法”为中心圆点,并以“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件”等一系列的少年福利性质的法为支撑,共同形成以“保护主义优先”“儿童最大利益为根本”的独立少年法体系。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从制定到其后多次修改,无不契合了少年刑事政策之演化。少年刑事政策是反应国家或地区预防少年犯罪的一面镜子,它客观回应了政治、经济、社会变革对于社会防卫的诉求,提出一系列针对防止少年犯罪的手段与策略。世界少年刑事政策在经过报应―惩罚性、保护―矫正性阶段之发展,到现在的保护―惩罚二元之刑事政策的摇摆,而台湾地区仍保持保护-矫正之少年刑事政策,并朝着少年福利保护方向发展,又出于保护双向原则的考虑,也加强对少年被害人的保护。“少年事件处理法”制定初衷,始终围绕着着解救陷入囫囵的少年,避免其受到非人道、残酷的刑罚,以及预防少年犯罪这两个终极目标而进行。为此,“少年事件处理法”将适用对象扩展为触法少年、触法儿童、虞犯少年。当然,由于虞犯少年在适用范围、存在的正当性、管控的适度、价值取舍等方面,均受到少年刑事政策的影响,为此,其处遇引发了少年法学界以及司法部门的争议,特别以逃学逃家少年处遇的争议尤甚,到底是纳入儿童福利保护中去还是继续保留在少年司法管辖之内?而我国大陆地区以传统刑罚观念为主,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与虞犯少年被排除在司法管辖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管教责任主要在于家庭、其次在于政府的收容教养机构,但这部分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本身存在诸多问题,且收容教养处分的适用率极低,因此,低龄触法未成年人的矫正基本处于空白,所以,建议将低龄触法未成年人纳入司法管辖。其次,严重不良行为已被证明是少年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源之一,治疗少年犯罪的最根本措施为提前预防,因此,对于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应采取提前预防。我国台湾地区少年法院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长,调整其成长环境,并矫治其性格。少年法院在少年事件处理中占主导地位。检察机关通过不起诉决定的提起,表明其具有协力保护少年的权力。少年警察队处于处理少年非行事件的第一线,具有前沿预防的职责。纵观我国少年司法组织存在资源有限、力量不足、独立性不够、配套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在借鉴台湾地区少年司法机构建设的经验上,我国大陆应当以少年审判组织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的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未成年人警务中心建设,整体谋划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建设。“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对罪错少年采用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之二元处遇机制,并以保护处分为主,刑事处分为辅。保护处分从弱到强的严厉程度排序为训诫、训诫并予以假日生活辅导、保护管束、安置辅导、感化教育。对于罪错少年处分之决定不能只评价“非行”,而应主要评价“需保护性”因素。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之抉择在于权衡犯罪少年有责性后,再归于“需保护性”因素的评价。由于,我国大陆对犯罪少年只存在单一刑事处分机制,其弊病显而易见,有必要增设保护处分。设立保护处分应尽量限缩拘禁性措施的适用,扩展社区型矫治措施的运用,并建立分级干预机制和多元化保护处分措施,实现对罪错少年教育矫治措施的无缝衔接。“少年事件处理法”为了保护罪错少年的最佳利益,制定了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诉讼规则的特别程序:全案移送、审前调查、先议权、审理、观护、逆移送制度。在少年事件审理过程中,少年法院对于被审理的少年采取急速辅导、交付观察等保护措施。对比台湾地区的少年审前调查制度,我国大陆地区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但调查主体混乱问题一直存在,建议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要由检察院设立专岗专人负责。“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多次修订为少年司法福利化奠定了法制基础,同时,具有社会法与权益保障等特点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制定,无疑为预防少年犯罪提供了有力的社会福利支持。此外,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弱化了保护罪错少年与保障被害人权益之间的矛盾,平衡了由少年司法制度与防卫社会之间所产生的价值取向差异。由于我国大陆地区未建立独立未成年人法体系,调整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仍沿用普通刑事法律制度,但其理念与“保护优先主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冲突,造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能落实。具体梳理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未成年人刑法法律制度存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弹性有余、未成年人刑罚结构和种类设置的不适宜等问题;未成年人治安法律制度存在触法行为犯罪化、处遇程序简单化、矫治手段单一化等问题;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对办案人员专业化的要求无实质意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预设功能过于单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阶段中的保护矫正措施缺失等问题;未成年人刑事处罚执行法律制度存在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规定过于原则化、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规定不足、未成年犯奖惩制度缺失;以“未成年人”命名的专门法存在不良行为设置不科学、罚则不足、预防再犯罪措施缺失、政府保护组织机构缺位、家庭、学校、社会保护不到位、强制通报缺失、强制力不足,法条规定过于模糊、空洞、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通过对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制定的价值取向、原则、运行机制等进行系统梳理与借鉴,提出我国大陆地区应当制定一部独立的调整罪错少年行为的法律,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切入:第一,该法核心在于体现未成人最佳利益,围绕该核心,重点调整不适宜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第二,该法重点在于设立分层次未成年人二元处遇机制,设置少年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第三,该法保障在于建立观护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观护职责。第四,该法目标在于层级化预防模式建立,形成以家庭教育为重心,社会力量为支撑,司法机关为最后防线的预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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