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危险驾驶罪本身是一种行为犯,自立法入罪以来,体现了刑法的天平向评价行为无价值倾斜,而不是单纯否定结果无价值来实现其评价功能。做为一项前置犯罪,危险驾驶罪通过截断犯罪构成来实现法益保护。《刑法修正案(九)》将营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运送危险化学品两项行为新设入罪,并被认定为危险驾驶行为新情形。体现了危险驾驶罪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不断自我完善,规范范围逐渐由窄变宽。滞后性做为法律的共性,危险驾驶罪也不例外,虽然经过了入罪和修刑两个阶段的发展,但还远非能够完美无缝指导司法实践,依然尚存诸多不协调和不明晰之处。比如不光刑法条文未明确规定营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运送危险化学品两种情形的认定条件,以及入罪标准,甚至缺少该方面的司法解释,当司法人员面对该种情形犯罪时,只能通过主观认定,以及参考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规,如此,必然导致相同犯罪情节在不同地方则会受到不一样的刑罚。甚至出现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结果、严重违背了司法统一性原则。本文共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阐述了选题目的和意义,并介绍了危险驾驶罪的研究现状,以及本人对该理论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即正文,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又包含犯罪构成,司法认定以及刑罚适用三个方面,犯罪构成的客体既是所侵犯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的四个行为要件,空间条件,对象条件,情节要件做以分析;主体是一般主体,但要求主体适格;主观方面是故意。司法认定方面,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他罪的界限,罪数形态,未完成形态和共犯问题研究。刑罚适用方面对于法律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但该规定过于笼统,不能对症下药的惩治不同情形的危险驾驶犯罪,因此笔者通过量化犯罪情节,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而处相应刑罚。第三部分即结语。笔者建议继续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情形,比如将毒驾、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行为入刑,扩大打击面和加强打击力度两方面遏制危险驾驶行为的高发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