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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未正式出台行政强制的专门法律,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这些规定不仅在设置上不够系统,甚至相互冲突。立法上的先天不足,使得行政强制执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问题重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责权利划分不明确;2、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缺乏统一规范,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尚待提高;3、人民法院执行独立性不强,规范化程度及执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使得行政强制执行运行不畅,往往造成两败俱伤:不仅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对行政权的行使造成了负面影响。在法律规定混乱,责任追究机制和权利救济体系均不完善的情况下,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有效监督,既可以促进执法的规范化,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又可以保障执法顺利进行,加强行政命令的执行力,从而提高政府威信。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监督体制,才能有力地制约执行主体的执行活动,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在怎样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监督方面,文章从理论层面、法律层面、实践层面进行了层层论述。从根本上讲,这是由我国的政体所决定的。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权力的制衡不同于西方一些国家的三权分立,检察机关区别于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被《宪法》明确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无论从应然角度来看,还是从实然角度来看,要想建立起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科学的监督体系,都必须确立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检察监督:1、检察监督以其在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方面无以伦比的作用及独一无二的地位,优于行政内部监督、审判监督等监督方式,是对行政强制执行最有力的监督方式;2、我国的政体及检察权的性质都是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3、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检察监督具有宪法和法律依据。虽然检察监督对于行政强制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观念的阻碍及法律的空缺,使得现阶段我国检察监督的范围过于狭小,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检察监督尚属空白。通过对我国行政权监督历史的回顾及两大法系国家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的了解,可以发现要切实起到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检察监督作用,就要树立全面监督的检察监督理念,在正确理念的指导下,构建科学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检察监督体系。最后,对行政强制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及程序,从其设置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角度进行了探讨,并进行了详细的程序设计,意在使检察监督方式多样化的同时,保障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真正对行政强制执行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