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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独生子女家庭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最主要的家庭结构模式。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20-30岁的独生子女达到37.24万人,占同年龄段人数的82%,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是在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呼和浩特地区,独生子女家庭的比例也远远高于非独生子女家庭。然而,由于独生子女家庭本身就存在着风险,使得一部分的独生子女家庭因意外变故而成为“失独家庭”。截止2013年,呼和浩特“失独家庭"已达到218户,由于独生子女的早亡,大多数父母在即将步入老年的时候不得不面对养老医疗困难、心灵创伤、贫困、再生育及领养难等一系列的现实困境。然而,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此类问题的关注度远远不够,法律法规规定模糊、政策性文件不够系统规范等一系列问题,使得“失独家庭”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倾斜保护权等一系列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本文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失独家庭"为例,主要通过五个部分对“失独家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失独家庭”产生的历史背景、研究缘起以及研究意义进行了阐述;第二分部通过相关部门对呼和浩特市“失独家庭"的调研走访数据和笔者经过个别访谈了解到的“失独家庭”的情况,对“失独家庭”的现状进行分析,进而得出“失独家庭"目前所面临的困境;第三部分根据法理学的理论,进一步提出对“失独家庭"权利进行救济的法律依据以及必要性;第四部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法规以及社会各界对“失独家庭”权利救济的现状,找出对“失独家庭"权利救济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及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一部分在全面总结上述几个部分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失独家庭"权利救济体系的一点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