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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作为正当化事由已经得到我国大多数刑法学者的认同,但理论界对该问题的研究还很薄弱,我国刑法也未对此加以明文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承诺案例把握不准,故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中对其都有进一步探讨的价值。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被害人承诺制度的研究以唤起理论界和立法者对此的更多关注,并主张随着对被害人承诺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刑事司法实践问题的解决,将被害人承诺规定在刑法典中。本文共分三部分展开论述:一、被害人承诺概述本部分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介绍了被害人承诺的概念、历史渊源和法律意义。通过对被害人承诺的概念、历史沿革的介绍,使大家对被害人承诺有一个直观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指出被害人承诺在刑法上所产生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不同情况下的承诺会产生不同的刑法效果。本文论证了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意义,并对被害人承诺的客观影响进行了分类。第二方面讨论了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本质。被害人承诺为什么能够排除犯罪,为什么能够成为正当化事由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刑法学者,而要理解此问题就必须认清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本质问题,对此中外刑法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呈现出百家争鸣、学说林立的困惑局面。本文通过分析以往对被害人承诺法律本质问题的认识,认为被害人承诺之所以成为正当化事由主要基于两个基础:1、个人自由的刑法保护和保障;2、社会秩序的刑法保护和控制。并在此基础上认为用利益衡量说解释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本质更为深刻和全面。二、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完全有效的被害人承诺必须具备基础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基础性条件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主体条件。被害人必须有承诺能力,对承诺能力的判断要兼顾刑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二是主观条件。从被害人和行为人两个方面进行把握:被害人承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存在瑕疵,否则承诺无效;行为人则应当对承诺有所认识,否则不能成为刑法宽容评价的理由。三是时间条件。通常认为承诺必须于行为实施前作出,最迟于行为时作出,并且持续到行为实施时。被害人承诺的限制性条件包括:承诺法益的有限性、承诺的社会相当性以及承诺的表示条件。只有完全的个人法益才具有可承诺性,但生命权和危及生命安全的健康权是不能被承诺的。承诺行为的社会相当性是指被害人在对个人法益进行承诺时,不得侵犯社会法益;行为人在实施经承诺的行为时,必须保证行为不违背自己所承担的社会义务。被害人同意他人损害其权益,其承诺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出来。三、被害人承诺在我国的具体应用本部分也分为二个方面:第一方面介绍了被害人承诺在我国的研究现状,并分析了其与安乐死、器官移植等热点问题的相关联系。第二方面首先阐述了我国被害人承诺立法化的积极意义。其次提出了对我国被害人承诺立法化的建议。为了更加充分地体现刑法的公正性,笔者认为,应将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加以明确。较为可取的做法是在总则中将被害人承诺的相关问题吸收到排除犯罪性行为中进行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对存在被害人承诺的情节加以具体规定,以增强其在定罪量刑上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