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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科技的发展和改造自然能力的提高,各种环境事故频繁发生,环境保护已然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国际社会意识到不能仅仅以事后追究国家责任的方式对环境加以保护,而应更加重视环境事故的事前预防,并将该期望寄予了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跨界环境影响评价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召开之后逐步被各国所接受,同时也被纳入国际环境法的规制范围之内。当前规定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国际文件纷繁复杂,既有“软法”性质的国际性宣言或计划,也有“硬法”性质的国际性公约和区域性公约。总体而言,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区域化特征正在加强。在短时间内,很难达成统一的国际性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 从司法层面看,国际裁判机构在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构建中扮演着一定的“造法”作用。在此方面,国际法院在大坝案和纸浆厂案中的判决做出了相关的指引。但由于案件数量过少、涉及程序性规则较多等原因,国际裁判机构并没有对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做出全面论述,该制度在司法中的具体适用仍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 尽管当前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该制度对于预防环境事故的发生仍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是各国必须承担的现实义务,一国如果违反,则将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因此,我国应重视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构建和适用,在开发国内(尤其是边境)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兼顾他国的权益,尽到自己的合理谨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