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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美国、欧盟、墨西哥共同向WTO提出控诉,认为我国对铅土、焦炭、萤石、镁等9种原材料采取出口配额、出口关税、出口许可证以及规定出口最低价格的做法违反WTO规则,要求我国取消以各种方式对上述九种原材料进行出口限制(以下简称“原材料案”)。经过专家组的审理以及上诉机构的裁决,起诉方的多数请求获得支持。得益于“原材料案”的裁决结果,2012年3月,美国、欧盟、日本再一次就我国对稀土出口管制措施提出磋商的请求,磋商无果下,美、欧、日联合向WTO提出控诉,WTO于2012年7月成立专家组,开始对该案进行审理(以下简称“稀土案”),我国再一次陷入国际贸易纷争。截至笔者完稿之日,该案尚在审理中。本文在上诉两个案件的背景下,针对我国不可再生资源出口限制措施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并期望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探讨我国不可再生资源出口限制所采取的基本依据。主要从现实基础、法理基础、以及规则基础三个方向展开阐述。通过第一章的内容,为下文分析我国不可再生资源出口限制措施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奠定基础。第二章分析我国不可再生资源出口限制措施的法理基础所面临的冲突,并就如何协调进行探讨。本章主要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和资源平等获取权、环境保护原则和贸易自由原则这两对理论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并尝试寻求协调方式。第三章分析我国不可再生资源出口限制具体措施的合规性。首先,文章将对我国不可再生资源出口限制措施的种类进行简要的介绍。其次,在结合我国“原材料案”裁决结果的基础上,指出有关出口限制措施在合规性上存在的主要争议。最后,笔者依据法学理论、法律依据以及证据事实,就我国不可再生资源出口限制措施的合法性进行论证。第四章探讨我国不可再生资源出口限制消除争议所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不可再生资源出口限制措施消除争议所面临的困境;第二部分就我国如何应对当前的纠纷提出可行对策;第三部分就我国预防类似纠纷提出可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