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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随着各国或者地区法律制度的健全,对于工伤事故人身伤害的处理出现了多元的赔偿或补偿机制,形成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并存的局面。我国现阶段在处理工伤事故时,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而现行相关法律却对工伤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因此,研究如何协调多种赔偿机制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项制度的功能,对保障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均具有重大意义。针对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问题,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界定了工伤赔偿的含义。论文在分析工伤概念、界定工伤事故的基础上,分析了工伤赔偿的构成、性质。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工伤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并对不同立法例的制度背景进行了挖掘。我国工伤赔偿制度经历了一个“之”字形的曲折发展历程,即从工伤社会保险——工伤企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国外早期的工伤赔偿制度先是从私下解决发展到通过侵权赔偿的私力救济,后来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出现了与传统侵权赔偿制度和商业责任保险制度分离的单独的工伤救济制度即工伤保险制度。论文从工伤保险的产生发展和立法等方面,分析比较了我国与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在工伤保险立法上的异同,即我国和外国工伤赔偿制度虽然都经历过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阶段,但是在立法方面差异较大,对工伤赔偿的处理也有一定的不同。第三部分针对工伤赔偿责任竞合的问题进行分析。论文分析了工伤赔偿责任竞合的理论基础,正是因为工伤者享有双重请求权即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请求权,导致了不同法域中的责任竞合。通过分析工伤赔偿责任竞合的实证法基础可知,在这种多元法律结构的影响下,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都存在工伤赔偿责任竞合的情形。各国或者地区处理工伤事故时,针对处理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主要有四种模式,即取代模式、选择模式、相加模式和补充模式,论文通过分析它们各自的优点和缺陷,寻求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佳模式。第四部分对我国工伤赔偿制度提出了具体立法建议。通过分析我国关于工伤赔偿的立法现状,找出禁锢我国立法思路的原因,即二元法律结构的影响。要理清立法思路,就要寻求解决工伤赔偿责任竞合的方法。通过前三部分对工伤赔偿含义、历史沿革、责任竞合的分析,以及研究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制度之间的区别,指出我国工伤赔偿机制应当考虑的因素,即在考虑不同侵权主体的同时,还要参照行为性质不同确定相应的责任。由此,提出解决工伤赔偿责任竞合的模式:第三人侵权的主要模式为补充模式,在非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模式,即取代模式为普遍模式,在雇主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采用选择模式作为主要模式。最后,对我国工伤赔偿的内容和程序提出具体立法建议,以实现既避免工伤受害者得到双份利益,又使弱者不会因信息不充分而作出对自己不恰当选择的工伤赔偿最佳立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