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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是公司工要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在公司应当承担的各种社会责责任中,其对消费行承担的社会责任可谓是其核心和关键所在,公司社会责任的本源问题就是要充分尊重并保障消费者价值最大化。但近几年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产品食品安全隐患的暴露,直接挑战一些公司只注重于经济收益的经营理念。随着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消费者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期望日益高涨。公司仅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取悦消费者是远远不够的,囚此现在很多公司开始关注社会问题,表明其社会良知,将产品同公众问题联系起来,将公司社会责任和具体的营销活动相结合,力争在公众中树认良好的公司声誉,获得消费者的认同并最终获得消费者的支持。公司社会责任本质是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不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能增进其他社会利益。公司对消费者承担的社会责任应该是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接受强制力约束的法律规范是公司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软约束”的规范和冰则以及迈德层面的责任是公司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的补充内容。公司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承认和尊重消费者利益,并不与股东本位的公司法理念矛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只是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顺带且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对于公司来说,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这是公司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内在动机。当然,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与其营利性的矛盾、冲突是绝对的,补偿与互相促进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公司纯粹出于道德动因承担社会责任的十分少见,而纯粹出于制度动因承担社会责任往往是对制度的被动适应。那么这就需要法律在这中间寻求平衡,获取更合理的责任承担依据。随着理论的深入,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急需从是否承担转移到如何承担上来。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讲,应该树立消费者为中心的社会责任观,完善消费者董事制度并出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公司社会责任政策;从法律完善的角度来讲,应该平衡公司自治和国家强制,明确公司的刚性责任,引导公司的柔性责任,并且完善公司法与各部门法律的对接;最后,应该完善司法程序,保障公司对消费者社会责任承担中程序的合理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