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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危机具有了普遍性与传导性,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再次引起了国际社会对金融监管的高度重视,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应加强在金融监管领域的法律合作与协调,为各国和地区的金融市场稳定创造条件,金融监管国际法律合作已经成为金融市场、金融活动国际化的必然。因此,创建国际金融监管新秩序,构建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未来国际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对现存文献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到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都在积极推进金融监管改革并进一步谋求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合作,截至目前,在国际金融领域已经形成了多个区域性或多边合作组织,并通过了相关的法律文件。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实践已经证明,金融监管国际法律合作不仅必要而且具有可行性,现已形成的国际性合作形式业已为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机制奠定了基础。基于金融监管活动的特殊性,国际社会至今尚未形成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统一法律体系,而金融活动全球化对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紧迫要求使得健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框架成为现今国际社会探讨的重要课题之一。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应在加强国际金融活动监管的前提下进行构建,国际金融监管主体的范围应由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扩展至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金融组织,通过为各国监管部门提供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合作的平台和机制,以及制定相关的行业监管标准等完成国际法律合作的目标;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形式则可以通过制定金融监管多边国际条约和形成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实现;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结构则可体现为多重灵活的双边金融监管法律合作、区域范围内的金融监管法律合作及全球层面的金融监管国际法律合作,最终实现对国际金融活动合作监管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