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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拖延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效率、浪费司法资源,还侵犯了被追诉人诉讼的权利。分析刑事诉讼拖延的表现,剖析其成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3万字。 第一部分分析诉讼拖延的表现。我国刑事诉讼拖延存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中。侦查阶段的诉讼拖延主要表现为:侦查机关不严格按照侦查期限办案,甚至将延长期限的特殊情形普遍化,滥用退回补充侦查以恶意的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起诉阶段的诉讼拖延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没有及时的对案件审查起诉,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仍起诉到法院,造成诉讼的不必要,滥用延长期限的规定来拖延办案,滥用退回补充侦查以争取更长的起诉期限。在审判阶段,一审期间的诉讼拖延主要表现为:开庭审理程序结束后,庭后程序耗费的时间过长,当庭宣判率低,定期宣判又需很长的时间才得以宣判,滥用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以及司法鉴定,从而导致诉讼的不正常中断的情形时有发生;二审阶段的诉讼拖延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与法院相互“合作”,将不需一个月的阅卷时间用尽,二审发回重审的概率较高,使得二审终审的纠错及终止程序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再审的诉讼拖延主要表现为:不合理的再审启动程序,导致申请再审的申诉人不能及时的得到答复,以及对本不该启动再审的案件启动了再审,造成启动再审的不必要。 第二部分分析刑事诉讼拖延的危害。刑事诉讼拖延会直接导致诉讼耗时长、诉讼效率低,诉讼成本也会随之提高,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诉讼拖延还会侵害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长期的诉讼拖延会导致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防卫权、辩护权遭受侵犯,甚至可能导致被追诉人遭受更严重的刑罚。诉讼拖延不利于案件的侦破,侦查期间的诉讼拖延会导致证据随着时间的流失毁损、灭失,甚至会滋生伪证。诉讼拖延,更会导致正义的“迟来”,导致刑罚效果受损,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权威,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第三部分分析刑事诉讼拖延的原因。刑事诉讼拖延的产生有规范层面以及运行层面的因素。规范层面的因素主要包括:诉讼期间设置不足,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延长诉讼期限的条件宽松,延长期限的权力赋予受期限约束的机关本身,导致司法机关为满足自身需要而滥用延长期限;期限缺乏刚性的约束力,司法机关违反期限的规定缺乏程序性制裁;缺乏救济机制,当事人遭受诉讼拖延时没有救济的途径。运行层面的因素主要包括:检察独立和审判独立没有实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需要考虑当地政府、政法委的“建议”,在接受“建议”过程中浪费较多的时间;内部的请示汇报、上级办案机关的把关审核、案件备案等内部环节,导致诉讼期间无法满足需要;案多人少的矛盾更突显了诉讼期间的不足;司法机关只求破案不顾效率的错误观念,司法机关拖沓的办案作风得不到改正,共同导致了诉讼及时价值得不到实现;案件分流机制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导致诉讼拖延的发生。 第四部分提出解决刑事诉讼拖延问题的对策。治理刑事诉讼拖延主要是完善立法和完善运行机制。在完善立法上,首先要合理配置诉讼期间,适当调整诉讼期限;严格设定延长诉讼期限的法律条件,延长诉讼期限时,应举行听审程序,由人民法院组织有控辩双方参加的言词听审程序,并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再作出是否同意延长诉讼期限的决定;设定违反期限的程序后果,对于违反期限的,可以根据情节,追究办案责任,以增强制度刚性;设立救济机制,赋予被追诉人速审权,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在完善运行机制上,要强化检察独立和审判独立,增强司法机关的抗干扰能力;减少内部环节,明确案件的请示范围和请示期限,改革行政化的审核机制;合理配备人力,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地方增加办案人员;转变司法机关的办案、执法观念,制裁导致诉讼不及时的行为;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分类处理,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处理机制、简易程序,坚持集中审理,减短案件的审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