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解释的限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ishi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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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是指在刑法适用过程中,法官面对复杂的案情通过价值判断使刑事法律规范得以在现实的案件中发挥功能,从而实现具体个案正义的过程和由此得出的结论。
  本文所论及的刑法解释的限制主要是法官将刑事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个案中的行为,并由此行为得出结论的合理选择所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官在具体的个案中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运用经验的和逻辑的推理摘选法律事实,再通过对刑事法律规范进行价值判断并进行选择。刑法适用解释作为一个系统的工程,面对具体的个案,法官依照法定的程序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刑事法律的考量,因此在司法中刑法解释就面临着将抽象的正义观具体化的任务。
  刑法需要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在个案中运用的要求,是刑事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与具体案件复杂性的调和尺度,也是人类追求刑事文明、发展自我的有效途径。随着文明的发展和文化的进步,法官涉猎了越来越多的书籍、经历了更为庞杂的社会经验、储备了丰富的知识能量,对个案的解释在主流价值观念和自由心证得作用下能够符合法定的条件,从而在制度的规制下可以达到“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的境界。
  对于刑法解释的限制,本文首先从刑法解释的主体特定性的特征着手,分析了刑法解释必然受到主观因素的制约。在这些限制中,法官寻求个案正义是其重要职责,由罪刑法定原则引申而来的严格解释原则成为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论及了刑法解释限制的必要性。法官个体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中形成的“前见”与对社会发展期待的“预见”对刑法的解释具有限制的作用。历史文化、利益驱动以及刑法语言的特性是形成法官“前见”的重要因素;刑法官的刑法理念以及预对未来生活的影响则是法官思维中“预见”因素。刑法解释不仅需要法官个人对法律正义的希冀与追求,也要在制度上进行保障。法官个体的差异可能会导致解释结论的背反而丧失合理性,这就需要在解释的实践中用体制与法律进行制约。
  目前,我国刑事法律适用的规制途径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注重人民陪审制、合议制以及强化司法文书的说理性等。前两种体制主要是发挥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后者则是刑事法律普及化和法律文明智识提高的有效手段。但是这些规制途径在现实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其功能的发挥并不完善。因此,需要建立一种以诉讼两造充分参与为基干、以合议为主导的新型对话协商机制,以充分发挥制度的优势来保障个案正义的实现。
  本文主要运用实证的、分析比较的方法对刑法解释过程与方法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以期对我国刑法司法实践和理论中纷繁复杂的情况加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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