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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科学与否、合理与否对于实现整个民事诉讼目的、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关系巨大,其实质是要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之间找出合理的平衡点。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法律制度的设计过程也是法律政策的转换过程。探寻符合审判规律的民事审前运作程式,需要科学、合理的诉讼模式相配套。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正处于一个转换阶段,而“民事诉讼模式转换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转换过程中还涉及一系列有关整个诉讼体制的调整问题。”笔者详细论述了审前准备程序的特征,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的区别表现在:(1)所处诉讼阶段不同。两者形式上以开庭作为划分界限,分别是民事诉讼中两个相对独立的阶段和程序;(2)设立两程序所依据的基础不同。设立审前准备程序是为了给当事人双方以公平竞争的机会,减少诉讼突袭,并提高诉讼效率。而庭审程序是基于判决基础的正当性原理,要求法院通过有限的开庭审理所获取的诉讼资料作为判决依据;(3)两者的功能和任务不同。审前准备程序主要是固定、整合当事人争点,整理和固定证据,促进和解。而庭审程序是通过公开的形式由当事人在法官面前充分地以言词为基础发表意见,使当事人双方均有充分阐述自己观点的机会;(4)审前准备程序一般是多次、反复和不断地进行,而庭审程序应是集中、连续,并尽可能一次性地完成。“公正与效率”是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价值取向。并认真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问题,即一是法官和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未能合理定位;二是证据的提出权和收集权未予充分重视;三是争点和证据整理的运作尚欠成熟。为此,我国推行了“预备庭”、“速裁庭”制度的改革实践。所谓预备庭,是指适应最高法院“三个分立”要求,在立案与审判中间嵌入一个“准备程序”,在立案庭设立的一个以保证庭审顺序进行、专门负责庭审前相关准备工作的审判辅助组。所谓速裁庭,是对部分简易民商事案件不经分案、排期、送达、开庭、裁判等程序,直接进入速庭法庭审理,迅速裁判。这两种制度在审判实践中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亦还存有不足之处。本文围绕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制度的改革实践,拟认为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建立以费用制裁为基本内容的强制答辩制度,并辅之以特定内容的答辩失权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笔者认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和程序正义的要求,迫使强制答辩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选择,应在坚持强制答辩的基础上,注意强制答辩机制的选择;二是证据交换制度,证据交换是法院审判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具体的实施上是由当事人对他方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异议的具体内容是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审判人员应当将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记录在卷。明确证据交换范围、确立准备法官制度、建立审前会议制度;三是改革举证时限制度,以法庭辩论终结前作为举证期间的届满日;四是完善庭前调解制度的一些具体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