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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财产是一种与人格紧密相关的特殊财产,尽管原则上是一种新事物,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常常会巧遇它的某些具体形态,例如结婚照片或者骨灰盒等。对这些特殊的财产或者物的价值衡量并不同于一般的可替代财产,一般财产受到损害后,其价值仅在于物或者财产本身用金钱衡量的特定货币数额,而人格财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物上,也体现在需要弥补所有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本文是对人格财产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指出人格财产是蕴涵人格与财产双重属性的特殊财产,其毁损或者灭失将会对所有人造成无法替代的精神痛苦。为了阐明人格财产的这些基本内涵与外延,本文不仅限制了成为人格财产的条件、给出了人格财产的判断标准、确定了人格财产的享有主体与人格财产判定主体,而且比较了人格财产与其他财产、现象的区别,从而提出人格财产较为准确的定义,即人格财产是人格附着在特定的有体物上,人格与物共同归属于同一所有人,其毁损、灭失所造成的痛苦无法用替代物补救的财产。本文进而指出侵害人格财产的,受害人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并可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