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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享有的权利,是其原有权利的进一步扩张,相应地,对该权利进行限制是实现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在网络传播中的利益平衡的重要途径。本文主要是从权利限制方面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较为系统的介绍和研究,力求对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的论述达到体系化和规范化,可以对解决实际问题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的理论基础。尽管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在网络领域的延伸,但其仍然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因此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理论基础,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同样适用,即达到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第二章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原则。网络的开放性和高效率的传播,使其变化更加频繁,运用原则判断具体的限制情形,一方面可以起到指引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第三章是本文重点论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限制方式之一,合理使用制度。本文在合理使用章节主要对比了我国传统《著作权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合理使用的不同规定,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合理使用的新情形和相关问题。在介绍国际公约和美国版权法中有关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基础上,引申了国外判断标准在我国的具体适用条件。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法定许可制度和默示许可制度。在法定许可制度中,本章主要论述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关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的网络远程教育制作、传播课件的法定许可,以及较为特殊的扶助贫困的法定许可。同时,对设立网络法定许可的必要性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网络法定许可领域的作用和重要性进行了系统阐述。默示许可制度原本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方式,但是,网络的特征使得在特定情形下将默示许可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可行性。因此,本文在最后对默示许可制度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应用进行了简要的论述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