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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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研究是民法特殊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当前国内许多学者对此都有一些研究,但真正系统全面的研究屈指可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指被监护人违反法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他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实施行为的行为人与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不一致的,呈现责任承担主体多元性的特点。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研究,本文意在阐述在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后,责任如何在被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分担,以及对于受害人损失的如何有效的填补,对于学界关于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各种学说进行厘清,以及对监护人责任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平衡各方当事人和社会利益,更好的指导当前司法实践。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研究,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导论部分。该部分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问题的提出;二是文献综述;三是研究思路与方法。通过导论部分的介绍和分析,文章认为,正是由于被监护人侵权行为主体上的特殊性所导致其责任承担的特殊性,并以此为出发点确立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即:以被监护人侵权后的责任承担为主线,通过探究被监护人、监护人等不同主体在不同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来展示被监护人侵权的风险如何在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力求梳理出符合现代法制要求的风险分配原则,以服务于社会生活实践。第一部分,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主体。这一部分主要是分为两节,第一节是关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责任的划分。侵权责任法规定,只要造成他人损害的被监护人拥有财产,被监护人应当首先从自己财产中支付给受害人,不足的部分则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对于这样的立法规定,我国比较倾向于以财产为中心的赔偿能力构建责任体系,而不是以民法原理关于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这种立法形式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责任划分上出现了不协调的地方。第二节主要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学理分析。文章将对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与第二款之间的矛盾之处做出分析,以希望从法解释论上给出一个合理说法。第二部分,被监护人自己责任。本部分主要分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被监护人自己承担责任的依据。文章认为,不论是主观过错说,还是客观过错说,在对于被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上,都是注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做出行为时是否具有过错。过错是被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最主要考察因素。因此,被监护人自己承担责任的依据就是被监护人因为具有主观上受责难的心理状态,并且因为过错而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制度分析。这节主要阐述责任能力制度这一核心内容,同时也讨论了责任能力制度与被监护人自己责任的关系。被监护人因自己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非一律免责。对于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的有无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在某种情况下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自己的责任。三是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文章认为,我国的民事立法关于被监护人侵权人责任的赔偿责任问题上,实际上是适用的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都可以看出,法律在要求监护人承担责任时,并没有要求其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作为赔偿条件,只要被监护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规定了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前提下,适当的减轻赔偿责任。四是被监护人过错问题研究。对于被监护人过错研究,文章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没有责任能力,也就不存在再讨论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被监护人过错问题的认定,也主要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过错的认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过错的认定问题,应当按照同一年龄段的人应当具有的注意标准来认定,而不能以成年人的标准来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进行考察,当他与同龄人相比,其他人都没有从事这样的行为,则可以认定为存在着过错,反之,则被监护人不具有过错。五是我国法律关于被监护人自己责任的规定。本文认为,我国民事立法关于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不尽合理。在被监护人因自己的不当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针对不同情况作出区分,被监护人若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则不承担责任;若被监护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权益造成时,应当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出行为时不具有无识别能力,则不应当承担责任;若根据具体情况其任为时可以认定为有识别能力,则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对于如何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时,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按照国外立法的规定,实行对其同等条件下其他行为人的义务注意标准来衡量过错。第三部分,被监护人侵权责任中监护人责任。这部分分为两节来论述:一是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性质。文章对当前国内存在的三种学说作了简要分析,对于替代责任说、补充责任说与结合责任说三种学说,文章结合当前我国关于监护人承担责任的立法现状,指出监护人责任是一种补充性的替代责任。对于当前的司法实践而言,补充性的替代责任可能比较全面的解释被监护人在造成他人损害后的承担责任的性质与厘清当事人各方的关系。补充责任是以自己责任为基础的,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是在自己未尽到监护义务而应对此承担的责任。二是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对于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研究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文章首先是分析了国内的几种不同的学说观点,并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在对待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实际上是坚持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是一种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其次,关于监护人归责原则的域外法考察也作了研究。文章主张,监护人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不应当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即被监护人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法律首先推定监护人存在过错,监护人若免于承担责任,就应当证明自已尽到监护义务,或者证明损害的发生与自己是否尽到监护义务并无关系,或者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己造成的。第四部分,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中公平责任。关于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中公平责任的研究,这部分又分为两节来阐述:一是公平责任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中运用。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作为一方与受害人公平分担损失,前提是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具体到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的承担的问题上,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讨论。包括被监护人有过错,监护人无过错时与被监护人无过错,监护人也无过错时的责任承担两层次。二是文章对于被监护人侵权责任中公平责任的适用的观点。文章认为,公平责任并不是在任何情况都适用的,它的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对于损害的发生,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当事人责任会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出现,那么为了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这一过程主要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完成。当被监护人具有一定的过错情形下,应当由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这样,既不会增加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责任,也不会产生对被害人的不公正,可以达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三是减轻责任的情形研究。监护人减轻责任必须弄清楚监护的职责范围,以及监护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是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对于如何认定监护人减轻责任的情形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法院根据社会一般人能尽的监护义务,同时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的年龄、监护人的监护条件和能力,以及行为发生时周围的具体环境因素等综合考虑来确定。实践中,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年龄越小或精神病人病情越重,对监护人的监护义务要求越高。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一个概括总结,本文研究此论题的目的在于厘清被监护人侵害他人权益时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对当前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的思考做出一些自己的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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