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认定商业受贿犯罪,首先应当从犯罪的主体上看,既构成商业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一定职务,具有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区分罪也非罪的重要标准。也就是说,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构成犯罪,反之则不构成犯罪。构成商业受贿罪,要求具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没有受贿行为的,则不构成犯罪。其次从行为实施的手段上看,要求其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手段,如果行为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没有利用其职务便利或者与其职务没有任何关系的,就不构成犯罪。商业受贿罪的收受对象只能是财物,如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等财产性利益,如果行为人索取或者非法接受的属于非财产性利益,则不构成犯罪。最后从收受财物的数额大小上,构成商业受贿罪要求收受财物的数额较大,如果行为人收受财物数额未达到定罪数额的,则不构成犯罪。所谓的商业受贿犯罪与普通的受贿类犯罪又是有一定区别的。犯罪的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的条件不同,前罪是利用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后罪是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职权。三是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当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后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商业受贿犯罪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增加企业经营成本,致使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文从商业受贿概念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对商业受贿的起源、定义、本质和特征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揭示与剖析,对商业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化表述,并对几类商业受贿犯罪中的疑难及前沿问题进行了分析,以希能为我国惩治商业受贿犯罪提供理论上的帮助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