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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直接关系到对案件是非曲直的判断,是整个诉讼过程的重要环节。当证据所在地与争议解决地不一致的时候,通过适当方式从域外获取有关证据,是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由于各国的取证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域外取证往往又受到证据所在地国司法主权的限制,因此,域外取证需要不同于国内取证的特殊规则和制度。鉴于域外取证大量发生于民商事领域,本文拟对民商事案件的域外取证制度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本文从介绍域外取证的范围入手,研究了民商事案件域外取证的方式和作证人员跨国作证的问题,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民商事案件域外取证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为完善我国的民商事案件域外取证制度略尽绵薄之力。 全文分为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域外取证的范围 首先,明确了“域外”的含义,指出域外取证,即是从一个法域之外的其他法域获取证据。 其次,结合各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了在域外提取的证据的大致范围。 最后,分析了域外取证所适用的案件范围,并圈定民商事案件的域外取证制度为本文研究的重点。 第二部分:民商事案件域外取证的方式 按照取证主体,本文将域外取证方式分为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取证和受案法院取证两种方式。其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取证又可以细分为当事人自行取证及诉讼代理人代为取证两种做法。而受案法院取证,则包括通过指定的中央机关调查取证、直接委托外国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委托本国使领馆调查取证和指定特派员调查取证四种方式。该部分结合1970年《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对上述方式分别进行了介绍及评价。 此外,该部分还研究了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在域外取证的问题。 第三部分:作证人员跨国作证 该部分明确了跨国作证人员的范围,阐述了作证人员跨国作证的条件及程序,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有关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分析了国际社会保护跨国作证人员的相关制度.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民商事案件域外取证制度的建议 在以上三部分的基础上,该部分结合1970年《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 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相关规定,就如何完善我国的民商事案件域外取证尸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承认和采用特派员调查取证的方式。 2.完善作证人员拒绝作证的相关规定。 3.完善我国内部民商事域外取证制度。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