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与立功的区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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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立功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立法中的体现,作为我国刑法中两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得到广泛的适用,发挥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自首与立功在制度设置上存在交叉关系,导致理论界出现不同的观点,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部分案件中难以区分自首与立功的情形,由此引发争议或出现偏差,严重影响了刑法的权威与适用效果,导致司法不公。因此,笔者认为,只有深入探究自首与立功的本质特征及成立条件,才能进一步对二者进行准确的区分,并将其运用于具体案件中,发挥应有的价值。本论文正文从三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自首与立功区分标准之梳理。本文在分析自首与立功的本质及成立条件的基础上得出:(1)在单独犯罪案件中,除一般的区分标准,如二者供述的内容、供述的详尽程度要求以及构成要件部分不同外,自首与立功的本质也是区分的关键,即自首的本质是犯罪人犯罪以后自我认罪与悔罪,其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将其置于国家的控制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接受司法的审判与刑法的处罚。立功的本质特征在于对犯罪的揭露,对司法机关的帮助,有助于打击犯罪,降低司法成本,实现社会稳定。因此,在单独犯罪中判断自首或者立功时,可从本质特征出发,结合各自的成立条件,进而作出正确的认定。(2)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犯罪人供述的内容究竟是本人罪行还是本人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如实供述的行为是否包含对自我行为的否定是区分自首与立功的关键。第二部分自首与立功区分中的突出问题与解决原则。由于自首与立功在法律规定设置上存在交叉关系,加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理论界与实务界出现了不一致的观点和看法。因此,司法实务中自首与立功区分的突出问题主要出现在共同犯罪案件和涉他型犯罪案件中,具体在涉及共同犯罪实行行为过限、对向犯、连累犯、顶罪的案件中存在自首与立功区分难问题。司法实务中要解决这些案件中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在二者区分时坚持有利于被告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以及全面评价原则。第三部分突出问题解决:“本质”标准与“一般原则”在疑案中的运用。本部分针对自首与立功在共同犯罪案件与涉他型犯罪案件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结合区分标准与一般原则,提出解决突出问题具体认定办法。(1)关于实行行为过限中自首与立功的区分。如果供述的是共犯人完全超出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过限,认定立功;如果供述的过限行为是在共同犯罪基础上的延伸,其过限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认定立功。(2)关于对向犯中自首与立功的区分。从对向犯的定义、特征及现有的理论通说得出对向犯属于必要共同犯罪,犯罪人在供述中所涉及的对应行为人的内容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范畴,只能认定自首而非立功。(3)关于连累犯中自首与立功的区分。连累犯涉及的罪名与本罪在法律上是以独立的罪名出现,虽然连累犯对本犯有一定的依附性,但实质上连累犯不属于共同犯罪,其供述的内容中涉及到先前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时,属于立功中的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立功。(4)关于顶罪行为中自首与立功的区分。犯罪人交代的帮助被顶罪人的行为只能作为其如实供述的部分,应认定为自首而不是立功。本文的贡献:一是以自首与立功的本质特征及成立条件为切入点,基本厘清了自首与立功的区分标准。二是结合自己办案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有争议案例,将区分标准运用于具体案例中,解决了实践中一些有代表性的疑难问题。本文的不足:一是选题在新颖性上有所欠缺。二是本文的撰写是基于大量的案例的归纳、提炼,而且由于本人的刑法理论水平的局限,因此理论深度还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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