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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基本功能在于实现债权债务的公平清偿。为规制各种破产逃债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破产法设立了破产撤销权制度,使被恶意处分的财产回归于破产财产加以分配。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破产撤销权制度的规定尚未成熟,与国外先进的立法例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理论界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研究尚显薄弱。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破产案件中,转移资产、破产欺诈等问题十分突出。因此,对破产撤销权制度实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本文通过对破产撤销权的的探讨,意在系统构建破产撤销权的理论框架,并结合国外立法例和我国的实践,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希望能为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尽上一份微薄之力。本文分为三章,按照权利的界定、权利的产生、权利的实现这一逻辑结构展开讨论,重点探讨了破产撤销权的性质、对象和行使等问题,分述如下:第一章,破产撤销权的一般理论。本章在探寻破产撤销权历史沿革的基础上,分析了破产撤销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和该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然后剖析了破产撤销权的法律性质,对破产撤销权与破产无效行为、破产撤销权与民法上的撤销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第二章,破产撤销权的对象。本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对破产撤销权对象的界定是破产撤销权制度的重点,本章通过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破产撤销权的对象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本章在比较可撤销行为立法例的基础上,认为应当采取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进而分析了可撤销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然后将可撤销行为划分为诈害行为和偏颇行为两种基本类型分别予以讨论,重点探讨了可撤销行为的主观要件、临界期规则、各种例外等存在较大争议和对实践有重大影响的问题。第三章,破产撤销权的实现。本章从制度运行层面对破产撤销权的实现问题作了分析,重点探讨了破产撤销权的主体、行使方式、行使期间以及法律效力等问题。本文认为,破产撤销权的主体是破产管理人,在必要时可以由债权人代表来行使破产撤销权。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应当采取诉讼的方式,依据可撤销行为类型的不同确定适格的被告,并且撤销权的行使应受到消灭时效的限制。在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力问题上,本章从行为无效、恢复原状和对转得人的效力这三方面来展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