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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性犯罪,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职务的廉洁性,更对国家公共财物造成一定损害,是我国刑事立法中重点打击的一种罪名。早在建国初期,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就针对贪污进行明确规定,并重点予以打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和法治完善的过程中,我国法治始终关注贪污犯罪,并不断修正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借助严苛的法律来减少或制止贪污行为的出现。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更是不断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先后处理诸多贪污大案,重整我党党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新形势下要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贪惩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基于此背景,本文针对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的界定开展研究,从反贪反腐的本质出发,明确法律中贪污罪的“公共财物”界定,完善相关法律规范,让我国《刑法》能够为打击贪污腐败的现象作出最大贡献,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限制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并针对触犯贪污犯罪的行为进行有力打击。本文共分为三个主要章节,主要围绕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的界定进行研究。第一章节主要是针对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的概念界定进行研究。阐述“公共财物”的概念、渊源以及目前存在的各类学说,针对不同学说对于“公共财物”概念的界定进行探讨和比较,阐述不同学说的观点和看法,再通过相关案例对学说观点进行分析和论证。第二章节主要针对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界定的争议进行阐述。首先,针对《刑法》中与贪污犯罪有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解读,比如《刑法》第91条、382条、183条等等,在解读这些法条的基础上对贪污犯罪和“公共财物”产生基础性的理解。其次,对“公共财物”的现存的争议进行分类阐释,所谓“公共财物”的内涵主要是现有《刑法》已经明确的“公共财物”范畴,主要包括公共财物、本单位财物、礼品以及保险金,这部分属于无争议的部分。再次,针对“公共财物”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探讨,即现有《刑法》中并没有将其纳入到“公共财物”范畴之内的财物,但同时《刑法》也没有对这些财物予以禁止,是一个相对模糊的状态。比如不动产、无形财产、违禁品以及非法财物等等。对“公共财物”界定的争议进行分析,认为不动产、无形财产、违禁品、非法财物当中除“智力成果”和“商业机密”外,均应纳入“公共财物”的范畴。最后,以案例的方式对“公共财物”的界定进行解析,从司法实践角度对其进行有效论证。第三章主要是针对“公共财物”特定化对贪污犯罪的作用和影响进行阐述。“公共财物”特定化就是要明确“公共财物”的具体范畴,将“公共财物”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归纳总结,并将应该纳入到“公共财物”范畴内的财物进行明确,不应该纳入“公共财物”范畴内的也应该进行具体说明,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更能让社会公众了解《刑法》对于贪污犯罪的相关规定,也能对司法实践产生具体的有益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