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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正当权益遭到不法行为的直接侵害,受害人理应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获得赔偿来弥补遭受的损失。当前,我国采取的救助方式是允许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确保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恰当的赔偿。该制度的形成与时代背景有关,顺应了历史趋势,也产生过重要的影响。但随着逐渐进步的司法理念,以及不断增强的受害人权益保护理念,该制度的理念价值渐渐地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质疑。再加上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的不足,不仅最初的提高效率与维护法律判决的统一性以及权威性的意图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而且在刑事被害人保护方面也越来越凸显出局限性,这两种本来就有很大不同的诉讼活动,将其简单的、物理的结合在一起,并不一定会得到有益的结果,将刑事与民事案件分开,并适用其他的程序对已经受到的损失提供国家补偿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基于此,文章立足于被害人正当权益的保护,运用刑、民分离的理念,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刻的反省和剖析,总结我国的实践,汲取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并就废除该制度后,民刑交叉案件的解决作一番制度设想。论文主要分成三部分,由两个案例着手,引出当前对此制度存与废的两种不同观点,提出笔者比较赞同“废止”的观点。第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在冲突,重点从该制度本身的价值、诉讼规则两方面做论述,指出其内在的冲突。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附带民事诉讼主体范围,受案、赔偿范围,调解的运用不够规范以及执行不到位四个方面进行论述,指出当前该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重申了本文的观点,并为下文的制度设计做好铺垫。第三部分我国该制度废止后的制度设计,在前面已有探讨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域外国家的经验,论述了我国废止该制度的必要性,着重从完善损害赔偿的民事赔偿救济途径、增强刑事和解的作用以及创设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三方面对刑民分离后,民刑交叉案件如何解决做制度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