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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研究的问题是民事诉讼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问题。通过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系统的理论分析和比较研究,针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政策性建议。 主要政策性建议包括: l、改革的基本思路 (1)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其出发点和基本点应该立足于正确、迅速解决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因此,简易程序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应兼顾公正和效益。 (2)纠纷的种类不同,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具体要求也各不相同。为解决纠纷当事人需求的无限多样性和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应该根据简易案件的不同情况,适用简便程度不同的简易程序,实行多元化的简易程序。 (3)民事诉讼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强制性的,但并不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所有规则都具有同等程度的强制性。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是要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属于私法范畴的利益,因此,应当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允许当事人协商约定调整有关程序问题,自愿协商决定其程序利益的取舍。但当事人就程序问题达成导致程序旷日持久和耗资较多的裁决的协议不应该被允许。 2、关于若干具体问题的建议 (1)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问题 合理地确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应该以兼顾公正与效率两种价值追求为原则,适度扩大。建议以案件标的额、案件性质确定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时,标准应适当,不宜过于扩大,以免过多地牺牲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应当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以此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关于简化简易程序的具体运作方式问题 为方便当事人起诉和法院受理,有利于对简易民事案件作出迅速、经济的裁判,建议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设置专门的简易庭。法庭审理应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亦应有别于普通程序的裁判文书。为解决法院法律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建议在立法上要明确当事人和有关机构有协助送达和送达的义务,明确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 (3)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能否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的问题 民事诉讼中,如果立案庭将简易案件误分为普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法院可依下列方式处理:(一)当事人尚未为本案言词辩论的,承办法官应该将案件报请院长或庭长核准后,重新送立案庭分案;当事人已经为本案之言词辩论的,承办法官应以裁定改用简易程序,并将案件报请院长或庭长核准后,改分为简易案件,由原承办法官依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WP=5>的普通民事案件,在审理中,如果当事人达成适用简易程序的合意,应该允许其转为简易程序审理。但因此而滞延诉讼程序者,不得允许。 (4)关于简易程序中能否追加诉讼请求、能否反诉的问题 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中,如果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了反诉,此时,究竟采用普通程序审理还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能一概而论,应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程序。 (5)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 二审案件应该尽可能开庭审理,以增加民事二审审理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优化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建议在二审程序中,设置一种独立的独任法官前程序。 (6)关于设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不能满足一般人民间日常生活所引起的小额事件的特别要求。为保障每一位公民实质上实现其接受司法救济的基本权,我国应设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以简易、快速地解决小额纠纷。 (7)关于建立可选择性诉讼程序的问题 借鉴外国民事诉讼中ADR的经验,将调解从审判程序中分离出来,在法院附设纠纷解决机构,即调解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