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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公司法》实施十周年。《公司法》颁布十年来,对我国恢复建立商事公司制度,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化,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公司法》的实施不仅仅对我国的经济生活发生了重大影响,还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形成了不小的冲击。与此同时,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也已列入立法规划。
作者认为现行《公司法》存在设立公司的门槛过高、公司上市融资的条件太高、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不规范、中小股东权利保护规定得十分简陋等缺陷。从各国公司法无不表现出经常更新的活跃天性、我国《公司法》实践起步晚存在许多先天的不足和缺陷、现行《公司法》已经阻碍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等三个方面考察,对《公司法》的修改都显得越来越必要和紧迫。《公司法》应对公司高层管理者违法行为的惩罚、重点明确公司的自主权、法人代表要负诚信责任、投资者的权益要优先保护、鼓励重组并购、设立独立董事和股票期权制度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根据相关研究预测,《公司法》修改可能带来在公司设立条件、上市条件、法人治理结构、债权人权益保护等五个方面的变化,并作了较为翔实的分析。同时,强调指出《公司法》修改中应该注意树立现代化的公司法律理念、充分体现公司法的精神、既强调公司与股东自治也要维护交易安全、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突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坚持《公司法》的稳定性与开放性兼顾、坚持《公司法》修改与《证券法》相协调、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宜分别进行等七个方面的原则。最后,指出要使《公司法》的修改取得更大实效,首先必须解决认识问题,其次决策层应清醒地认识到国有企业重新定位的重要性,第三要不失时机地加快《公司法》修订的步伐。只有如此,我们才能修改制定出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使我国成为全球发展中国家最完善的《公司法》之一,从而更加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