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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作为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监督制约上下级法院审判的功能,具有维护当事人审级利益、维护审级制度恒定的价值。然而其又是一项收益为负数的诉讼制度,对快速解纷、稳定社会关系具有反作用,过度的发回重审更是无谓的浪费社会资源,所以发回重审对于整个诉讼制度来说天生就是一个矛盾体。它一诞生就面临着维护程序公正进而维护实体公正与避免诉讼成本加大、诉讼周期延长等负面效应的矛盾。
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运行了几十年,对纠正下级法院错误裁判、维护当事人程序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近十年来由于立法本身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发回重审呈现数量庞大、发回率高居不下的态势,发回重审滥用现象十分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整个诉讼制度效能的发挥。因此,我国发回重审制度亟待改革与完善。
针对我国落后的司法现实,努力提高一审审判质量和科学定位各审级的职能应当成为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民事发回重审制度应当以保护当事人程序利益为中心,注重保障当事人辩论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在立法上彻底废除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重整发回重审的标准和理由,注重弥补致当事人审级利益受损之程序瑕疵,限定发回重审的次数和审限。建立发回重审控制机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及责问权,明确发回重审裁定对重审法院和本法院的拘束力,以形成对法官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规制。
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运行了几十年,对纠正下级法院错误裁判、维护当事人程序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近十年来由于立法本身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发回重审呈现数量庞大、发回率高居不下的态势,发回重审滥用现象十分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整个诉讼制度效能的发挥。因此,我国发回重审制度亟待改革与完善。
针对我国落后的司法现实,努力提高一审审判质量和科学定位各审级的职能应当成为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民事发回重审制度应当以保护当事人程序利益为中心,注重保障当事人辩论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在立法上彻底废除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重整发回重审的标准和理由,注重弥补致当事人审级利益受损之程序瑕疵,限定发回重审的次数和审限。建立发回重审控制机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及责问权,明确发回重审裁定对重审法院和本法院的拘束力,以形成对法官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