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给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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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不当得利制度中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涉及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功能、构成要件、效力及与侵权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本文力求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的案例,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各种类型的非给付不当得利。在研究过程中,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各国立法和各派理论的比较,力求构造适合我国实际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制度。 本文在正文第一节对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及功能进行研究,认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也是“非统一”的,因此应分别探究各种不当得利的构成。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有不同于给付不当得利的功能,主要有保护财货归属和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实现矫正正义两大功能。 第二节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类型构成,该节以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结合案例分别探讨了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和基于自然事件的不当得利的类型构成。重点是: 文章首先探讨了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指出其要件有:1、因侵害他人权益而受利益。此处的“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与侵权行为不同,不以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为必要。行为人必须基于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而受有利益,包括两种:积极得利和消极得利。2、致他人受损害。此处“损害”一词的含义和意义有别于侵权法上的“损害”,仅指财产损害。受损害与侵害他人权益而受利益之间必须有牵连关系。3、无法律上原因。笔者赞同权益归属说作为判断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有无法律上原因的标准。侵害应归属于他人的权益内容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欠缺正当性,应构成不当得利。 接着根据侵害权益归属具体内容的不同,结合具体案例将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类型化。在无权处分类型,文章区别了无权处分的有偿与无偿及第三人善意与恶意等几种不同情况下与不当得利的关系。在无权使用或消费类型,文章强调此处的“所受利益”为占有使用本身,“致他人受损害”中的“损害”是侵害他人所有权的利益归属,即无权使用人行使了应当归属于权利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权。在出租共有之物与违法转租类型,文章指出,出租共有之物,应成立不当得利。但在违法转租场合,应区别对待。在比较各种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承租人侵害了专属于所有人的在租赁物上为他人设定租赁权的权利,就是侵害他人权益。至于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还应视其是否获益而定。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类型,笔者认为,受益人所获的利益是指受益人因侵害依法应归属于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利用权能及因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润,因此,所受利益应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在侵害人格权类型,文章指出,侵害他人人格权而得利,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在此,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为对他人人格利益的使用,此种利益依其性质是不能返还的,应偿还客观上所应支付的对价。 其次,研究了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重点探讨了擅自装修他人房屋是否产生不当得利的问题,认为房屋所有人取得的利益(如果还有利益的话)与其主观利益不合,也应认为所受利益不存在,不成立不当得利。文章进一步指出,房屋的使用人未经同意擅自装修他人房屋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同时也侵害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三节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效力。此部分充分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涉及不当得利的主体、标的和方法及返还范围。文章首先研究了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为受益人和第三人。笔者建议我国未来的不当得利法中应规定第三人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但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其次,在比较各国立法的基础上,研究了非给付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和方法。指出非给付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为利益原形及本于所受利益更有所取得的利益。尤其重点探讨了不能以原形返还而偿还价额时,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是否应作为返还的标的问题。通过比较各派的观点,笔者认为,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型不当得利中,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应为对价和利润(扣除费用等)之和。关于不当得利返还的方法,一般以利益原形返还为原则,以价额偿还为补充。运用比较的方法探讨了应偿还价额的计算,笔者认为对因物的使用,因劳务的使用,因添附、加工等而受益,不能返还原物或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时,采客观说。但在对受益人出卖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区分受益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如果受益人为善意的,采主观说,仅依实得价金为其应偿还的价额。如果受益人为恶意,原则上采客观说,但如果其所得的价金高于客观价额,此时,依主观说,则应返还所得价金。 最后研究了非给付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在确定抽象的范围时应考虑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中的权利人的“损害”的特殊性,受益人所取得之利润,应当扣除受益人以自己的特殊方式或能力而取得的利益后作为抽象的返还范围。在确定具体的返还范围时应区分受益人的善意与恶意。本部分通过对各国立法的比较,认为善意受益人仅以现存利益为限负返还责任,如利益已不存在则免负返还责任。善意受益人因接受利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害应当扣减。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为:受益时所得之原受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之利益;受损人也可主张损害赔偿,但适用前提是受益人所取得的利益不能原物返还,而返还价额又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恶意受益人为受领及保存所受利益所支出的必要和有益费用,许其在现存的增加额内请求返还。 第四节非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的竞合。文章在分别探讨了非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的竞合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后,指出我国未来的不当得利法应明确规定这两种请求权的竞合,并赋予当事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如行使某一项请求权不能周全地保护其权利的,可再行使另一项请求权。 结论部分运用上述研究成果,对我国非给付不当得利类型的构造提出了立法构想,并设计了具体的立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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