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改革背景下证券犯罪的刑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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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中央着眼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着力增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功能的重大改革举措,是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导向的制度变革,对证券市场在新时代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的及时出台,为保障注册制改革顺利落地,稳步推进新旧制度衔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在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变革的背景下,刑法应当如何应对制度变革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证券犯罪的刑法规制在证券市场持续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浪潮中应当如何变革和完善,这些都是证券犯罪领域亟待研究和厘清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注册制改革背景下证券犯罪的刑法应对问题进行研究。除引言外,正文分为四部分,全文共约4万字。第一部分,问题提出:注册制改革对刑法规制的挑战。本部分主要提出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证券犯罪的刑法规制可能受到的影响和挑战。首先,在长期以国家本位主义为主的刑事政策理念影响下,证券刑法的立法理念将迎来证券市场化改革与重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证券监管理念更新的冲击;其次,证券发行与交易规则的变化以及信息披露义务核心地位的确立,也将叩问信息“重大性”的判断、证券犯罪“其他方法”的认定等刑事司法问题;最后,加大对证券违法的惩处力度是事后监管逻辑下的必然选择,新证券法对行政责任的大幅提高也对证券犯罪的刑罚配置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二部分,证券犯罪刑法规制之梳理:证券违法刑事治理现状。本部分主要对当前证券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进行系统梳理。注册制改革将可能对证券犯罪的刑法规制产生的影响和挑战是全方位的,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当前刑事规制的效果如何?证券犯罪的刑事治理现状如何?是否能够有效应对当前证券市场重大的基础性制度变革所带来的冲击和挑战?通过梳理和总结可以发现,《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回应这一挑战作出了立法上的示范,但当前证券犯罪的刑事立法理念依然争论不休,难以统一。证券犯罪的刑事追诉和司法认定亦存在着对行政活动的过度依赖,甚至存在着“以罚代刑”的质疑和隐忧,证券犯罪刑法规制现状不容乐观。第三部分,刑法应对前提之厘清:刑、行关系的法理辨析。本部分主要厘清刑法应对注册制改革的法理基础。其一,明确证券犯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具有区别于自然犯不同的特性,其中包括变动性、规范性和双重违法性。其二,明确在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把握刑事犯罪的罪量因素合理限定证券犯罪的立罪边界。其三,在辨别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不同属性的基础上,以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为指引,在证券犯罪司法认定中,坚持刑事违法性的相对独立判断。第四部分,刑法应对路径之探析:证券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回应。本部分主要提出刑法应对注册制改革的路径,其中包括立法和司法上的因应路径探析:在立法理念上应当坚持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由国家本位观向国家、社会双本位观转变,从“秩序法益观”向“个人法益观”转变;在刑法规范上提出坚持“轻重相宜”的刑法结构,采用灵活的立法模式,既保证全面规制犯罪行为,又不使刑法频繁变动;在司法上,对证券犯罪的相关要件要素进行准确认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追诉的程序衔接,着力破解“有案难移”的问题;在刑罚配置上,应加强与行政责任承担的衔接,从自由刑、罚金刑以及资格刑三个方面完善证券犯罪的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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