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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制度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我国抵押权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担保法、物权法先后实施,抵押权制度在立法层面日趋走向完善。近年来,抵押作为日常交易中经常采用的担保方式,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社会融资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物权法实施较晚,不同审判人员对抵押权,特别是不动产抵押权的权利内涵以及抵押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模糊不清的情况时有发生。且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信息并未反映出《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合同应该具备的内容——“抵押担保范围”,这既不利于担保法、物权法的正确实施,也不利于发挥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作用。本文通过两条主线进行论述,首先第一条主线是以审判实务为视角总结全国各地区法院的目前持有的两种分歧观点,进一步分析两种观点的立论依据抑或是其背后蕴藏的法律原则,分析不动产抵押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在进一步明晰抵押登记应当记载内容的同时,为抵押权人提供相应的建议;第二条主线是基于本所代理的真实案例,通过对不动产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应然范围以及抵押合同与不动产登记记载内容冲突问题的研究,自行撰写所代理案例的法律意见。本文第一部分,以所代理的真实案例切入,阐述目前实践中阐述关于不动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的两种分歧观点,同时检索出两种观点的代表案例,直观反映出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争议。本文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两种分歧观点以及其立论依据,并通过网络大数据检索出分别持有两种分歧观点的地方法院。本文第三部分,针对两种分歧观点提出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关于抵押物优先受偿的应然范围及理由。本文第四部分,为本文第二条主线的尾部,呼应本文第一部分,基于论述撰写所代理真实案例的法律意见作为关于本实务研究成果的展示。本文第五部分,提出对于抵押权人实现其优先受偿权利益最大化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以及诉讼中提出解决方案以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