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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作为一种结构相对复杂的新型金融工具,已经广泛应用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并实际发挥着作用,但其仍存在与我国法律相兼容的问题,体现为立法空白、司法裁判尚存争议。2012年的“海富案”再审判决催生出“与股东对赌有效,与公司对赌无效”的流行解读,对金融创新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影响深远。然而,这种预防式的管制思维忽视了对赌协议纠纷中合同法问题与公司法问题交叉错位的复杂性。合同法语境下,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属于不同的问题层次,合同履行所遭遇的障碍不能直接影响合同效力;公司法语境下,尽管公司承担对赌责任需要接受资本维持原则的检验,但不必然招致违反禁止股东权利滥用规定、禁止抽逃出资规定和股权(份)回购规定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与公司对赌无效”观点的现实意义旨在债权人保护,然而,分析对赌无效后公司资金的实际状况,可知现有的审判逻辑在某些情况下会造成更大程度的公司责任财产减损。理想与现实存在冲突,否定公司实质参与对赌的合法性,于理不合,于法无据。2018年9月,最高法院作出“瀚霖案”再审判决,明确认可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对赌担保有效。司法实践对于公司实质参与对赌的审判倾向变化释放出新的信号,促使学术界和实务界重新思考对赌协议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问题。本文亦将结合中外类案经验,就对赌协议效力的考察维度和对赌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理想推演,以期为公司实质参与对赌的法律问题贡献些许启发。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对赌协议概述。本章第一节通过对对赌协议概念出处的追本溯源,明确了“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即VAM)”与对赌协议的差别;第二节区分了不同类型的对赌条款,目的在于从经济内涵的差异中发现法律后果的共性,扫清对赌条款表现形式的差异之于合法性分析的障碍;第三节梳理了2014年至今司法实践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思路的变化趋势,旨在重新认识对赌案件中公司法问题与合同法问题的交叉错位。第二部分为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分析。该部分试图将合同法语境和公司法语境下牵涉的合法性障碍剥离分析。其一,在合同法语境下,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属于不同的问题层次,合同履行所遭遇的障碍不能直接影响合同效力。其二,在公司法语境下,尽管公司承担对赌责任需要接受资本维持原则的检验,但不必然招致违反禁止股东权利滥用规定、禁止抽逃出资规定和股权(份)回购规定的法律后果。此外,司法实践中,判决公司实质参与对赌无效所秉持的第一价值取向是债权人利益保护,该部分以“海富案”为例,从公司财产不当减损的或然性入手,力求证明“合同无效”的管制手段无益甚至有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目的的实现。第三部分结合类案美国特拉华州Thoughtworks案的经验,就对赌协议效力的考察维度和对赌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理想推演。Thoughtworks案与海富案在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两方面都具有极高的相似度,特拉华州法院将资本维持原则与债权人保护理念嵌入于具体案件的裁判进路亦可为对赌协议的纠纷解决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