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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们的权利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保护公共利益的呼声越来越高。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问题,许多学者都对此进行了讨论,各地的检察机关也都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探索。本文也主要是从国外经验、国内的现实以及法理基础等角度论证我国如何构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结构上,文章的第一章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首先我简单介绍了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和设置这一制度的价值,然后引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内涵,并且从历史学的角度介绍了它的发展历程。文章的第二章是考察国外的法律制度,找出值得借鉴的地方。通过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前苏联等国家的法律规定,找出不同点,并分析产生这些不同的原因。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三章从现实基础和现有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来论述设置这一制度的必要性。我国目前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受损现状迫切需要给予司法救济,但现有的法律制度在这方面存在盲区,不利于社会公益的保护。因此需要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第四章是解决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权源问题,这是构建整个制度的基础。本文分析了目前主流的两种观点:一是法律监督权说;二是民事诉权说。笔者通过分析法律监督的概念、内涵和作用,驳斥了关于检察机关享有对民事实体法的实施情况的法律监督权的观点。然后提出检察机关是基于民事诉权提起诉讼的,并重点论述了诉权的构成要件。笔者还提出要重视诉的利益和诉讼担当理论。运用“纠纷管理权说”使当事人适格得到扩张。最后文章的第五章主要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程序上的几个特殊问题进行论述。前置程序的设置目的是避免检察机关随意提起民事诉讼,使其在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中仅仅处于有益的补充地位。检察机关既然是适格的当事人就享有一般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履行一般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不应有任何特权。在举证能力方面可以通过调查令制度加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具有预防保护的功能,但它不是实体权利人,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实体请求,因此实体权利人在诉讼系属后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就损害赔偿纠纷提出诉讼请求,但法院无权依职权追加实体权利人,这是对实体权利人意识自治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