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行公司法中的非货币出资制度无论在主体、标的物范围、评估模式、公示方式,还是非货币出资的责任承担上,都存在不甚完善之处。因此,通过借鉴域内外的非货币出资立法,合理地对其进行规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第一部分从非货币出资的概念出发,对非货币出资与实物出资、无形财产出资以及现物出资进行了区分。同时对非货币出资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其必要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的需要;二是公司自治发展的趋势;三是平衡经济效率与交易安全的需求;四是集合生产要素的要求。第二部分探讨了非货币出资主体的域内外立法及我国非货币出资主体的立法分析与完善。域内外的立法大多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主体范围进行了区分,在公司设立阶段和增资阶段的出资主体范围也不一致。由此,我国公司法也可以对非货币出资的主体范围进行公司类型和公司所处阶段上的区分,并予以适当扩大。此外,也有立法对非货币出资主体的行为能力进行了限定。在我国,只要限制行为能力人承担的不是发起人的责任即可成为非货币出资的主体。第三部分重点研究非货币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要件以及标的物类型的分析与选择。非货币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要件主要存在四要件说与五要件说两种学说,但是英美法系对于适格性要件并未予以过多的关注。我国非货币出资立法还不够完善,不适宜摒弃要件说,在要件说之下适当添加一些非货币出资标的物的类型这一做法更适合我国目前的非货币出资制度,同时分析立法未明确的债权、用益物权、人力资本以及商业特许经营权作为非货币出资标的物的类型的可行性。第四部分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与公示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评估模式主要有“董事会商业判断”模式、“发起人协商”模式、“强制专家评估”与例外豁免模式、法院选任检查人或公证人调查、审查相结合模式四种。我国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模式类似于“强制专家评估”模式,但缺乏例外豁免的情形,立法可以对其进行规制与完善。公示是对非货币出资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商事外观主义的要求。纵览域内外的立法,非货币出资的信息可通过公司章程、认股申报书以及商事登记簿这三种文书进行公示,其公示内容也较为全面。我国非货币出资的公示制度可以区分公司所处的不同阶段丰富公示文书的形式,完善公示内容。第五部分总结了违反非货币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并对非货币出资的责任承担提出了建议。违反非货币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完全未出资、不适当履行以及抽逃出资三种情形。出资人、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的对于其违反非货币出资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出资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限制或取消股权、强制补缴与连带责任、违约责任、损害赔偿及利息罚则。董高人员违反其勤勉义务导致出资未缴足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协助股东进行抽逃出资时应与其承担连带责任。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进行虚假评估时,应当在虚假评估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若因为错误评估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则应在错误评估的范围内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对于瑕疵评估,还应将其责任主体扩大到部分股东与董事会,因为在非货币出资财产价值不大的情形下,一些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会选择自己评估或与评估机构共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