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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问题事关国计民生。通过消费者在市场中的选择,能够实现社会生产的优胜劣汰;通过消费者在市场中的选择,可以实现市场中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可以促进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在一个具有良好竞争秩序的社会中,消费者能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最好的产品和服务,从而使得消费者可以从中受益,但如果经营者偏离正常的轨道进行不公平竞争和不正当交易则常常会直接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中的弱者:相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说,他们存在着信息上的不对称,由于消费者所接受的商品和所享受到的服务在多数情况下是被“封装”过的,消费者无从知晓其中的好坏,他们缺乏判断商品或者服务好坏的经验。由于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消费者成为了市场经济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于是,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就成为了完善的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长期利益为本位的,最终是为了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经济法格外重视良好市场秩序的养成,只有形成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经济才能实现有序而稳定的发展,然而要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前提就是对相关市场主体进行约束与保护,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是经济法中市场规制法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我国在1993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虽然其当时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者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时间毕竟过去了多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随着我国消费领域的不断扩展以及消费结构的不断升级,消费者在享受许多便利和实惠的同时也遇到了新问题,产生了新矛盾,于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在消费维权救济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五种基本方式,这五种救济方式基本上涵盖了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常规的救济方式。但在实际情况中,消费者维权却并不像法律预想的那么乐观,消费者在权益救济时,往往会遇到种种的障碍,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明文规定的维权救济方式很难使得权利得到救济。于是,从实际出发,探索更加便利可行的消费者权利救济方式就成为一种必要。论文以比较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五种消费纠纷解决途径为切入点,以论文的第一至第三章为论述的前半部分,该部分着重探讨在法律经济学视野下既有的消费纠纷解决途径所存在的不足,以及这些不足产生的原因;论文的第四章和第五章为后半部分,该部分着重将运用经济法的程序理念于分析消费者维权救济的途径,并在此基础上创新探索消费者维权救济的新途径。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尝试从对既有消费者维权救济途径的分析出发,在运用经济法的程序理念和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的基础上,比较分析消费者应用各种维权救济途径的利弊,从而实现消费者正确救济途径的选择,论文亦尝试通过利用几种维权救济途径的组合选择,打出“组合拳”,尝试探索消费者维权救济的新途径。论文提出应充分发挥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价值诉求,应用经济法特有的程序价值,发挥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的优势,为消费者提供更加高效、完善的维权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