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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违约损害赔偿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中,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成为一个各方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然而我国《合同法》只原则性规定了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并没有形成在司法实践中可具体适用的配套规则体系,造成法官在面对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案件时无所适从或者恣意裁判,当事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诉请往往不能得到有效支持。面对此种境况,亟待相关理论予以回应和深入论证。本文立足合同可得利益的本质特征,先以案例展现问题之所在,其后分别以程序和实体为路径,借鉴国内外理论研究的成熟经验,探讨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制度,以期对司法实务提供有益参考。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合同可得利益作一基础性的法理分析。首先界定了合同可得利益的基本内涵并将合同可得利益与其他合同相关利益进行对比分析,认为合同可得利益是一种财产增值利益。其次论述了合同可得利益的本质特征,合同可得利益是一种期待权、机会利益、增值性利益。最后是具体阐述合同可得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分别为利润损失、孳息损失、财产自然增值利益损失,以期人们对合同可得利益有一具体形象的认识。第二部分论述了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依据,分别从法理、经济、社会角度说明赔偿违约可得利益损失具有坚实的基础依据和较大的必要性,以引起立法与司法实践给与足够的重视。第三部分主要探讨的是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程序确定规则,主要包括完善其举证责任分配、扩大其有效证据范围、构建其特有证明标准。本部分是立足违约可得利益损失具有未来性、相对确定性的基本特征,构建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独特的证据确定规则,以期有效提高其获赔率。第四部分主要探讨是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实体确定规则,一方面是系统论述可预见性规则的设置必要性、规则要素及适用标准等内容,统一可预见性规则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介绍约定计算法、收益参照法、差额法、自由裁量法等计算方法,构建在司法实务中可具体操作适用的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