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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的模式符合目前国家所倡导的绿色理念,而网约车即是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形式。为了对网约车进行相应的管理,更好地促进网约车的发展,2016年7部委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进行了初步规范。该办法肯定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对网约车、网约车平台公司等进行了相应规定,并将网约车平台责任规定为承运人责任,但面对频发的网约车交通事故,并不能回答在事故中网约车平台是否是侵权责任主体的问题。一方面,网约车带给了我们出行便利,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发生网约车交通事故时,被侵权人主张权利面临着“向谁主张的”困难。切实解决发生网约车交通事故时网约车平台的责任问题,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权利。论文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通过三个不同的案例,引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目前实践中未形成统一看法、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等。论文的第二部分是对国外网约车平台法律制度的借鉴。论文第三部分论述了中国网约车及网约车平台现状,这些是研究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基础。论文第四部分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介绍了网约车的三种模式:租车模式、平台自有模式、私家车主加盟模式;介绍了平台的法律地位,居间人说、经营者说、承运人说以及本文认为将网约车平台地位定义为承运人,但在顺风车服务中除外,顺风车服务下网约车平台应为居间人;介绍了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影响平台在发生网约车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第五部分是对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分析,分析了网约车平台在网约车服务中,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符合机动车一方的认定标准,能够作为交通事故的侵权主体。本文从网约车的不同运营模式入手分析,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按照不同情况对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进行分析,试图解决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平台能否成为侵权责任主体以及侵权责任形态的问题。本文观点为,网约车平台能够成为网约车交通台事故的侵权责任主体。在平台自有车辆模式、租车模式中平台招聘司机模式、私家车中私家车主全职从事网约车服务时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此时应由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在私家车主兼职从事网约车服务时,本文分析宜认定为连带责任;在顺风车模式中,网约车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根据过错原则。希望对现实中的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分担问题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