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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颇具争议的一个论题。对于这一问题的正确处理,从宏观上来说,是事关一国的仲裁立法如何定位的问题;从微观上讲,是关系到争议公正、高效、顺利地解决,增加一国仲裁机构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各国当事人吸引力的关键所在。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并吸纳了世界上最新的几部仲裁立法中的先进做法,对当今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立体的、综合的分析,从中归纳出该制度的现状及发展的国际趋势。在此基础上,深入地分析了我国仲裁程序法律适用制度,针对不足之处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的基本理论,第一节首先从概念入手,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论述了仲裁程序法的含义,并将本文定位于广义的仲裁程序法。然后细致地分析了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区别,从中得出“仲裁法不同于仲裁规则;仲裁法的适用不同于仲裁规则的适用”的结论,为下面从“仲裁法的适用”和“仲裁规则的适用”两个分支论述仲裁程序法适用问题打下基础。第二节介绍了仲裁程序法适用的独立性问题,指出仲裁法属于程序法的范畴,适用于仲裁程序的法律有别于适用于争议实质问题的准据法,从而为下一章论述“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打下理论基础。最后在第三节论述了仲裁程序法的适用范围,提出“除了对仲裁涉及的一些基本程序规则做出明确规定以实现公平、正义与效率观念之外,不宜任意扩大仲裁程序法的范围”的观点。 第二章步入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正题,是本文重点所在。与许多论及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著作和论文不同的是:在前文对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明确加以区分的基础上,本文将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分为两个层次,即“仲裁法的适用问题”和“仲裁规则的适用问题”,并首先在本章论述仲裁法的适用问题。 在第一节概述部分,提纲挈领地介绍了目前关于仲裁法适用问题的三种主要理论: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由当事人确定仲裁程序应适用的法律以及“非当地化理论”。 从第二节到第四节的内容是对概述部分的细化:在第二节“仲裁法的适 从第二节到第四节的内容是对概述部分的细化:在第二节“仲裁法的适用”中,首先多角度地论证了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的理论依据,然后紧密结合各国的立法与实践揭示了传统“所在地理论”的核心,即主张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程序准据法的自由;在第三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法适用的演进”中,沿着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仲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的发展脉络,一方面揭示了现代各国对仲裁程序的干预越来越少,当事人享有的自治越来越多的现状;另一方面结合 1996年《英国仲裁法》和 1998年《德国仲裁法》等几部近年来国际上最新的仲裁立法,勾勒出“现代所在地理论”的轮廓,即在坚持“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的前提下,对传统“所在地理论”进行软化处理,扩充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成分,使仲裁程序更加灵活;第四节在对“非当地化理论”进行全面介绍的基础上指出这个理论既有其合理内核,又存在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我们应当以辨证的眼光看待这个理论;最后,第五节在前文对仲裁法适用的理论和实践重新梳理的基础上,对整个第二章的内容进行了总结,提出了“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做法”的主张。同时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正确定位,并对“传统的所在地理论己经让位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当今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己呈现出非当地化的发展趋势”等观点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见解。 在第三章中论述了仲裁规则的适用问题。笔者综合分析了世界各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归纳出两种不同的做法,揭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居于主导地位的现状。 第四章“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制度的分析及立法完善”是本文写作的主旨所在,在第一节“我国仲裁程序法”的适用中,笔者紧密结合“所在地理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非当地化理论”,一方面,归纳出我国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理论的框架,即“在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适用我国仲裁法”,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采用“所在地理论”的合理性,立足于“现代所在地理论”,找出我国现行《仲裁法》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另一方面,对“非当地化理论”在我国的可行性进行了分祈,提出我国可能遇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得出“非当地化理论”在我国不可行,但我们应当吸收其合理因素的观点。 2 。3 在第二节“我国涉外仲裁中仲裁规则的适用”中,笔者在对建国以未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与本文论题有关的内容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将重点放在 1998年忡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上,指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