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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面临的形势和环境已有相当大的改善,但仍然面临一系列机遇与挑战。在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体制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好预防、纠偏、惩治、保护、教育五项职能,关键就是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一中心任务,切实承担起监督的责任,履行好协助同级党委、政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克服工作中存在的监督主业不突出、责任不清、职能错位等问题,切实转换职能、转换方式、转换作风。而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处理违纪违法人员、严惩腐败分子,最能体现纪检监察机关特色和权威、最能体现党的反腐败决心和反腐败成果。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面临涉案对象多元、办案环境复杂、获取证言艰难、办案措施软弱、办案手段落后等局限性。在纪检监察体制机制进一步深化改革之前,要克服这些局限性发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的作用,既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灵活运用多种办案方式和办案措施,加强组织协调,也要依靠制度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还要快查快办,减少风险。纪检监察机关肩负党内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重任,仅仅以法律为办案依据是不够的,应该同时利用好党纪国法制度等多项办案依据,才能下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这盘“棋”。为了应对网络涉腐舆情以及群体性事件等突发状况,把分步骤进行的办案程序同时进行不失为一妙招,但是这样做有很大的风险,那就是必须掌握被调查对象应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扎实证据。一旦这些证据有瑕疵或者被推翻,不仅整个办案程序受到牵连、案件的查办受到影响,甚至办案人员直至分管领导都会以“违反办案规定”被追究责任。短期内,将“两规”、“两指”措施取消是不现实的,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它们仍将是纪检监察机关与腐败分子作斗争的“有力武器”,要敢用、会用、慎用。目前,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资源分散,难以形成有效合力,要破解体制机制的深层次矛盾问题,必须依靠改革和制度创新。应适时调整和改革反腐机构,设计和构建大反腐格局,才能进一步提高反腐效率。调整改革的原则应该是彻底整合出一个相对独立、权限集中的专职反腐败的机构。考虑到既要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又要有利于提高反腐败的协同性与有效性,这个新的专职反腐败机构宜由纪检监察机关在原有基础上加以强化来产生,实行垂直管理体系,并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