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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夫·哈特(Herbert.Lionel.Adolphus.Hart)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在1961年发表了其代表作——《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此书的发表标识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人们所熟知的哈特与富勒、与德沃金、与凯尔森等人的论战可谓20世纪法学发展不可忽视的大事。正是在这些论战中,哈特及其所代表的新实证主义法学思想广为传播。在哈特的法学体系中,奥斯丁的“主权者的命令”被其以“法律规则”而取代,从而认为法律是由初级规则(primary rules)和次级规则(secondary rules)组合而成,借由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哈特提出了著名的“法律规则说”,而承认规则作为法律规则说的基础与核心,重要性不言而喻。承认规则为其他规则的辨认及其合法性与否提供了检验的标准,对法律制度权威性的维护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作为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德沃金批判了哈特的承认规则,指出承认规则无法对在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法律原则进行鉴别;承认规则允许法官自由裁量;否认承认规则所具有的社会规则属性。德沃金试图从根本上颠覆哈特所代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所以他选择以哈特法律规则中的核心——承认规则,为其攻击的对象。在《法律的概念》一书的修订版中,哈特以后记的方式对德沃金关于自己理论的批判做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回应。在与德沃金的论战中,哈特做了一定的妥协,承认自己的法律理论是一种柔性(包容性)法实证主义(Soft Positivism)。基于柔性法实证主义的立场,哈特认为自己的承认规则可以鉴别出包含了道德等价值判断的法律原则,使之成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只不过在成为法律体系组成部分之前,法律原则要首先通过承认规则的鉴别。这样,哈特不仅维护了承认规则在其法学理论中的核心地位,而且坚持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分离命题”。若要了解哈特以及以他为代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全面把握承认规则以及承认规则的发展脉络是一个起点。然而由于哈特本人并没有明确的给出承认规则的具体含义,对承认规则的论述也比较分散,加之承认规则理论本身的抽象性,使得承认规则理论让人理解或全面掌握起来起来比较困难。本文的写作拟以哈特承认规则理论的产生为起点,以承认规则的内容为依托,以哈特和他的承认规则主要批判者德沃金之间的论战以及哈特之后的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科尔曼对承认规则的发展为主要内容,试图把何为承认规则以及承认规则不断修正的结果较为清晰的予以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