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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初步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鼓励专门机关支持适格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是,实务中由环保社会组织担任原告的公益诉讼仍面临案件稀少的困境,无法发挥对环境的有效保护作用。环保社会组织是否有意愿与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此备受关注。综观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无论是中文文献亦或英文文献,均缺乏对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组织公益诉讼意愿和能力的针对性调查与研究,对适格环保NGO群体的接触和分析也不够,所得的结论有待检验。运用社会学与法学的方法,通过定量的问卷调查和定性的实地调查,并从多样的渠道获得分析数据,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研究质量。通过问卷调查的抽样、问卷设计、问卷发放、回收与分析,以及实地调查的定性访谈和参与式观察,44家适格环保组织和部分关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非适格组织提供了反馈。具有代表性的选样与较高的应答率为推测适格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意愿和能力的总体状况奠定了基础。研究发现:诉讼意愿层面,随着新《环保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适格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意愿其实不低,但诉讼成本仍是制约它们公益诉讼意愿的最大阻碍。实践问题和地方压力也不容忽视;诉讼能力层面,适格环保组织的人员规模较大,但法律专业能力明显不足。不过,它们已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费,筹资渠道较为多样,拥有较大潜力。总体而言,目前有意愿且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环保组织依然数量有限,从而导致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稀少,且原告单一,“挑案”色彩也较浓。当然,适格组织已开始提升诉讼能力,踊跃参与诉讼实务造成适格环保组织公益诉讼意愿和能力现状的主要影响因素有三:一是法律规范因素。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关于取证举证和诉讼成本的亮点虽显著提升了适格组织的公益诉讼意愿,但其中与主体资格和判决执行有关的规定产生了负面效应,再加上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限制与慈善捐赠制度的不足,从而抑制了其诉讼意愿;二是社会因素。媒体的聚焦对诉讼意愿具有双重效应。科研院所、法律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协助有效提升了适格组织的诉讼意愿与能力。适格环保组织自身资金规模不足与专业人员缺乏则严重制约了它们提起公益诉讼的意愿和能力;三是历史传统因素,“厌讼”观阻抑了适格组织公益诉讼意愿和能力,但它们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的觉醒已在缓解这种消极影响。改良现状须先加强适格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提升途径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并辅以法律保障:从公权力行使方面来看,国家机关应完善必要的法律保障与制度环境。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皆需介入,进行法律续造、优化执法、漏洞填补、支持适格环保NGO等行动;从环保社会组织自身方面来看,适格环保组织须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改良组织体系,构建新型筹资渠道,积极加入环境公益诉讼合作网络,开拓更多能力提升机会;从社会公众的参与方面来看,其他社会群体可以参与公益诉讼支持网络之中,贡献所长,获取利益,造就共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