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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至今一直在不断完善,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保险市场主体的不规范行为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法律规定的粗浅不失为原因之一。因此,本文在分析了现行保险法的立法不足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之后,从对基础制度进行重新梳理的角度入手,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现存问题、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说明义务对象、说明方式,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进行梳理,以求能够是法律规范市场行为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本文分为六章展开论述:第一章为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概述。本章主要阐述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涵与特点以及建立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意义。第二章主要论述了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现在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对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说明义务的对象的范围划定不清;说明义务履行的方式、程度、标准不够明晰;实践中存在不合理加重保险人说明义务负担;责任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以及立法方面的不足等。第三章为说明义务主体制度的构建。笔者主要从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和说明义务制度的权利主体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第四章讨论了保险人应当说明的内容,主要从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两个角度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在现有理论节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是否应被划入说明范围都不应当一概而论,而是对这两种条款分别作出不同程度的区分,对于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才予以说明。第五章论述了说明义务履行的方式、标准和时间。对于投保人理解能力与条款理解难度不同,笔者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作出了区分对待。不同条款适用不同的说明方式、标准。关于说明义务履行的时间:因为说明义务的性质是先合同义务,所以其时间点应当是在投保环节。第六章为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责任设计。本章中笔者主张借鉴日本保险法上的做法,赋予保险消费者契约撤销权。撤销权的设立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增添了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也解决了直接判令法定免责条款无效与法理冲突的矛盾。本论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有: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在本选题的研究中,主要通过阅读大量与选题相关的资料,结合自身的学习水平采用文献研究法对过去的研究进行综合性评价,借鉴其经验,实施自己的创新研究。在研究的过程中,多采用逻辑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进一步对比分析国内外判例及立法的相关性和优缺点并结合我国最新立法情况,对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制度的完善和重新梳理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