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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今时代的主题,但恐怖主义、霸权主义、军国主义等全球性挑战仍然层出不穷,维护世界和平依然面临诸多困境。在此背景下,回顾德国思想家伊曼努尔·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学界对康德永久和平论的研究屡见不鲜,然深入挖掘其国际法思想者并不多见。现代国际法的理论、原则和规则与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存在诸多契合之处。因此,本文将从国际法角度解读康德的永久和平论,挖掘永久和平论中的国际法思想,从中汲取营养为未来国际法的发展找寻方向。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论述研究的前提与基础,包括阐明选题意义、梳理有关康德永久和平论的学界研究成果。通过梳理有关学界研究现状,在前人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吸取长处、发现不足,从而明确本文的研究方向和思路。第二部分主要从国际法角度解读康德永久和平论的基本内容。由于康德永久和平论中暗含诸多国际法思想,将其理论置于国际法视域下进行研究方显得尤为必要。此部分主要论述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实现永久和平何以可能。永久和平实现的可能性在于它自身存在强大的内在动力。首先,人类理性向往和平,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人运用自己的道德理性建立起目的王国,这是向往永久和平的王国。其次,国际法权学说论证了战争具有非正义性,也即与之相反的和平是正义之所在。再者,从国际法角度讲,和平是作为人权应有之义的和平权所要保护的对象,保护和平权即是保护人权。第二,康德心中的永久和平是一幅怎样的图景。那是一幅由共和制政体国家对外联合,逐步向外扩散形成世界联盟的图景。共和制政体的国家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一国公民之人权,而由共和制政体国家组成的世界联盟则使一国的公民具有世界公民身份,享有普遍的世界公民权利从而实现世界和平。但是,这种松散联盟的建立以不侵犯国家主权为前提。第三,康德为实现永久和平进行了怎样的规划。他在永久和平规划的预备条款中进行了具体的论述,即:和平条约不能包含具有潜在战争危险的内容、国家需废除常备军、一国的“主权人格”必须被尊重、不得为战争举债以及不得干涉他国内政。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康德永久和平论对当代国际法的影响。首先,从现代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建构来看,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丰富了现代国际法理论。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永久和平论是部分现代国际法思想的渊源,是有关国际关系的学说“民主和平论”的理论源头。康德的理论中还阐述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并且认为国内法优先。他独具创造性的提出了有关国际法主体所应具备的其他条件,比如共和制政体。其次,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体现了许多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诸如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最后,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中关于如何实现永久和平的规划、和平条约的效力、禁止性作战行为以及通篇透露出的保护作为有理性存在的人之基本权利为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思路,促进了条约法、战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发展。第四部分通过前述对康德永久和平论中国际法思想的研究,挖掘其中有价值的内容,为未来国际法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引。这部分首先从正反两个方面研究永久和平论对国际法发展的理论贡献。一方面,康德笔下的世界公民权利支持了个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观点,为当下国际法学界关于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的争论提供了新的视角。另一方面,看到康德理论价值的同时,也要辩证地看待理论中存在的问题。如他在标题中所说,永久和平论是一项“哲学的规划”,因而不可避免的存在现实性问题。吸取康德永久和平论忽视人类内心和平建设的教训,国际法方能更好的实现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使命。最后,习总书记创造性的勾画了“人类命运共同体”蓝图,这是康德永久和平论的当代回应,是世界和平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国际关系变革背景下对国际法新方向的指引。换言之,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国际法发展轨迹的纠偏,它在丰富国际法理论的同时也为国际法的发展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