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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通过信用形式将以货币为对象的各种金融活动进行整合,在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互联网金融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逐渐衍生出的一种新型金融,是传统金融业务的一种升华,也是时代发展和不断创新的必然产物,它最典型的特点在于金融服务的创新,依靠互联网强大的信息优势及灵活多变的特点,已逐渐成为新时代投资的主航标。互联网金融凭借其信息技术灵活多变以及容量巨大等优势资源,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其金融交易成本,对新资本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然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务,一些直接投入到金融市场中,一些成为金融构建中的重要支柱。由此可见,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约束和规范,只有建立专门的法律制度才能为互联网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的建设要始终坚持从金融市场和构建基础金融市场的客观情况出发。这种思路是与促进和加快金融市场回归的目标相一致的,是以互联网金融是促进和带动实体经济发展为根本宗旨的,是将互联网和传统金融有机结合最有成效的创新。管制型的立法是我国当前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约束的主要手段,其造成的法律空白和漏洞,催生了投融资者对于刚性支付和担保的依赖,因而对于立法的重点偏向于刚性支付和担保等方面,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极大的威胁,也是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在当前不够详尽的法律规制下,互联网金融面临着诸多的信息风险,且越来越明显。为推进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最大限度的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效能,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必须对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逻辑思路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并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法律层面上研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进路,综合考虑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构建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