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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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下文简称车贷险)在我国的发展几经盛衰,其法律争议和经营风险也愈发受学界关注,本文试图对车贷险合同的法律问题做一分析研究,以期对保险经营及其法律适用能有所助益。本文运用结构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的方法,对车贷险的基本理论问题、主要法律关系和重大实务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车贷险相关制度的建议,以资借鉴。全文主体内容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分析了车贷险的存废经历及其在我国适用情况不佳的原因,包括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车贷险合同本身的缺陷。关于车贷险及车贷险合同的概念和属性,文章认为,车贷险是一种财产保险,车贷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而非保证合同,既然车贷险合同为保险合同,那么,笔者认为,车贷险合同应独立于贷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的处理则要依据合同内容的不同分别作出处理,而银保合作协议则不能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只能是银保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章分析了车贷险合同法律关系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作者的见解,包括:车贷险合同的当事人应为三方,即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也需负有如实告知义务;除发生意外事故和不可抗力外,保险人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事故不应包括投保人故意不还款或者是恶意拖欠行为,事故发生原因应限定在非故意或不可预料的因素上;车贷险合同的免责事由不应包括投保人未购买指定保险产品;资信审查义务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且应由银行对投保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车贷险投保人一般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第三章阐述了重构车贷险合同法律关系的路径。一是保险人应当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作出适度修正,尽量使得三方主体的利益趋于平衡;二是保监会应加强对车贷险业务的监管。具体而言,应加强对车贷险合同内容的监管,防止将车贷险办成保证,限定可承办车贷险业务的保险人的资质条件,还可制定车贷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引导车贷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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