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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注当下中国的警民冲突。警察的功能原本在于预防和制止冲突,为何却成为对抗的直接目标?在九十年党史中,只有文革前期曾反复出现群众冲击政府和公安的现象。然而,如果考虑到那是党内斗争的附属物,属衍生性冲突,那么,当下反复出现的针对官(警)的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原生性冲突,则是一种新的现象。 群体性事件可依照学术化的方式归类到抗争政治当中。本文采取国家中心的视角关注抗争政治的产生和发展问题。已有的研究表明,从结构的维度看,国家内各个部分间,以及国家与社会间的不同关系形式促进或抑制了抗争政治的生成和发展。这些结构形式可从权力的集中与分散、垂直与水平分布及整合与分裂等不同角度进行观察。此外,还有研究从剥夺、压迫、纵容、包容、压制、改革、吸纳和排斥等不同的国家行动或策略视角探讨其与抗争政治间的关系。大部分研究在单一的结构与行动模式与冲突或秩序后果之间建立关联。本文则试图指出,对冲突与秩序后果的考察,需要综合国家结构与行为模式的不同方面,因为那些可能促进冲突的模式,在汇合了其他模式之后,既有可能保持冲突后果,有可能产生秩序性结果。除此之外,这些分别应对不同问题的模式的汇合,往往得到意料之外的后果。 由于本文以官(警)民冲突型群体性事件为关注的中心,因此,以作为国家一部分的公安作为研究对象最为恰当。当前,学界所归结的中国公安运作模式包括党的领导、群众路线、预防为主和法制化模式。学界对中国公安模式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探讨,但是尚存一些问题。首先,国外成果多是基于间接材料的研究;国内公安学者主要进行理论论述或策论式写作,较少开展学术导向的经验研究;其次,国内社会学界在抗争政治方面积累了许多研究,但是未曾从公安角度入手的尝试。而在公安学领域,现有研究多就公安论公安,未能将其与秩序、冲突方面的主题相联结。即使我们尝试这么做,从前述模式出发,也很难理解中国当下的困局。可见,对于公安模式需要有另外的总结。 基于前述理由,采用一种从实践出发的研究路径,从“谁在做”、“做什么”、“为何做”三个角度出发,以改革前后的两宗刑事案件办理为切入点,结合历史与宏观分析,考察公安运作模式在改革前后的延续与变迁,进而尝试探讨这些公安模式的差异性组合对于官民、警民冲突的影响。 本文所使用的材料主要来自两宗刑事案件档案。档案一总计四百多页,记录的是1968年初发生在安徽省C县的一起群体活埋人案(简称68案)。档案二约有一千一百页,所牵涉的是由2009年湖北省S市(县级市)一起特大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案件(简称09案)。本文的材料也包括大量媒体报道、与案件相关的研究成果及史料。 通过分析两案在办案过程中各机构职责及其关系,本文发现,68案中权力统一行使,以行政(科层)方式办案。具体表现有:党政部门直接参与办案,且接受下级党政、公安部门层层上报,并拥有审判的最终裁决权;公检法合三为一,职能很难清晰界定;上下级公安共同办案。09案中,虽然机构和职能实现了分立,但是公检法在相互制约之外,还注重相互协调,且办案过程同样存在党政权力对公安、上级公安对下级公安的直接介入。两案共有的这种格局与长期以来的政府权力结构模式即双重领导体制紧密相关。本文还考察了党的领导模式在这当中的作用。党的领导模式一方面源自一种道德性的追求,另一方面又源自对于公安作为专政工具的历史认识。总之,由于存在双重领导模式和对公安性质认知的历史惯性,现实中一直存在一体运作模式。 经由分析办案过程中“公”、“私”权益的境遇,本文发现,两案中的公安都偏重于公权。从受害人的角度看,在68案中,案件的立案和追责并不取决于死者被害本身,而是取决于政治运动的开展和死者“公家人”身份的揭示;而在09案中,民事财产的损失虽然得到了认定,但是在办案诸环节中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相反,公、检、法的主要关注点只落在公共权力、社会利益的损害之上。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看,68案中,我们无法观察到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权利,09案在这一方面有很大改观,不过,无论在讯问模式上,还是在律师辩护方面,仍都反映出公权相对于私权的优势地位。这延续了历史上“公”、“私”间存在道德高下之分的格局。虽然随着当下中国法制化模式的推进,私权的正当地位得到越来越多的肯定,但是一般而言,崇公抑私的情况还是没有完全扭转。我将在两个时代间延续的公安模式称作偏重公权。 在群众参与方面,本文的发现是:制度设计上在官方掌控下,68案的群众被正式纳入到案件办理当中,09案则实行的是专业化管理;程序设计上,09案较之68案更注重证人参与的科学化、制度化,但与此同时,不如68案那样注重公安与群众间的密切关系;办案过程中,68案更注重监督官员,09案则对官民实施差别对待;配合取证方面,68案主要依靠群众提供证据,而09案更多地需要依靠利害相关人的证言。本文指出,在68案所在的时代,以官方控制为前提,群众的力量得到前所未有的强调和倚重,因此,这一时代的公安工作是以群众参与为模式的;而到了09案的时代,公安职业化的推进,社会市场化的发展以及公安利益主体化的发生,共同导致了群众参与模式的消退。这一时代的模式,我称之为疏远群众。 从办案目标看,本文发现,两个案件里犯罪人数与实际惩办人数都不匹配,也即,都存在宽大处理的现象。分析的结果显示,68案处在一个运动频发的时代,对于阶级斗争和作为主力的革命群众的需要,使得大规模的制裁不可能实施;从惩办对象的角度看,全部被告都是平时政治表现恶劣的人,这辅证了案件是为了阶级斗争的需要而办理。09案中,媒体和地方民意对于群体性事件抱着高度同情的态度,这对地方政府产生了巨大压力。出于维持稳定的目的,政府最终采取选择性司法的方式,从轻处理;而从惩罚对象的选择看,政府除了指定个别组织者予以处罚外,对其他从犯的选择,也都带有显示宽大的目的。两案都显示出宽大处理特征的背后,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历史中的变动。根据长时段的考察,这种变动说明办案结果主要服务于形势的需要,因此,其共通之处在于不为维护法律的确定性。相异之处则在于68案时代的公安模式可称为阶级斗争模式,09案的则为维持稳定模式。 本文最后对公安模式的不同组合与官(警)、民冲突之间的关联提出尝试性解释。本文指出,前述各种公安模式分别具有阻断警民关系的分隔性后果和联结警民的整合性后果。一体运作模式的可能结果是纠错能力的降低,潜在对抗者的权力认知和自我认知的一体化,三种效应的累加给政府增加了系统性的风险,因此,这一模式具有较高的分隔性。偏重公权模式造成“公”、“私”利益关系的失衡,导致个体怨恨的积累,同样包含分隔性因素。这蕴藏着造成冲突的可能性。不过,68案时代具有09案时代所没有的补偿机制。群众参与模式通过开放制度性参与机会,削弱官僚运作的正规性,强调官民平等等方式产生结构整合功效。阶级斗争模式通过革命意识形态的鼓动,划分人群为“敌”、“我”两类,塑造了消灭敌人这样一个最高目标,从而使得一体运作和偏重公权获得了合理性,因此,具有观念整合的能力。而在09案时代,疏远群众模式的确立带来的是结构整合的失效,维持稳定模式的树立则使官(警)、民之间陷入利益博弈之中,间接鼓励新冲突的发生。综上,68案时代诸模式的整合性后果补偿了分隔性后果,而09案时代的公安模式都具有分隔性,这是两个时代官(警)、民冲突可能性之差异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