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竞技比赛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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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竞技比赛行为是指竞技比赛直接参与者和管理者,以及其他与比赛有利益关联的间接参与者们,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比赛过程或结果的行为。常见的手段有假赛、黑哨、黑幕交易以及违规比赛四种。操纵竞技比赛行为侵犯竞技公平,破坏比赛的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传统的体育竞技、新兴的电子竞技、技能选拔类的比赛以及未来人与人工智能体的比赛。对于操纵竞技比赛行为刑罚规制,《体育法》的规定过于空泛,不具有操作性。我国刑法典缺也乏直接罪名,司法实践通常以受贿类罪名进行规制。学界对操纵竞技比赛行为的刑法处罚存在争论,有学者支持受贿类罪名,也有学者认为诈骗罪、赌博类罪名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更合适,但是以上述的这些罪名去处罚操纵竞技比赛行为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无法准确定性这种行为。还有部分学者提出增设新的罪名去打击操纵竞技比赛行为,但在罪名的设置上存在范围较窄的瑕疵,无法有效应对现实中不同类型的操纵竞技比赛行为。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设操纵竞技比赛罪,配置合理的刑罚,并准确认定罪数问题和共犯问题,不仅能够认定和打击现实中操纵竞技比赛的行为,也符合我国的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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