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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各国也积极的加入到国际贸易的潮流中,其中,国际贸易的法律体系为全球贸易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作用,然而,目前国际贸易法律体系自身的问题也逐步凸显出来,其中最主要的两个国际贸易法律体系即WTO体系与区域贸易协定体系都存在着立法与司法失衡的现状。WTO体系内,至多哈回合起,后续谈判都陷入僵持,WTO体系下无法达成新的多边贸易协定,立法方面陷入了停滞,不能满足成员国的需求。而司法方面,WTO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相对独立的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区域贸易协定体系内却正好与之相反。WTO立法的停滞也促使成员国转向了区域贸易协定体系,各国纷纷投入到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区域贸易协定的立法也呈现出方兴未艾的局面。然而,与之相对的却是,尽管部分区域贸易协定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但这些争端解决机制却没有得到区域贸易协定成员的青睐,且大部分区域贸易协定体系内没有相对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基于上述背景,结合部分学者已有的论述,本文提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区域贸易协定争端的观点。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WTO体系与区域贸易协定体系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然后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区域贸易协定争端的必要性及其可行性,进而提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区域贸易协定争端的法律问题,最后分析了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本文的观点是WTO体系与区域贸易协定体系不是相互竞争的关系,而是可以通过相互吸收借鉴不断增强自身的具有很强互补性两个体系。本文的观点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突破了现有的WTO法律条文的限制,从而扭转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立法与司法不平衡的局面。同时,这一观点使得区域贸易协定争端有了一个包括上诉复审在内的准司法解决方式。更重要的是,WTO体系与区域贸易协定体系之间不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可以互补的。这一建议把两个体系内各自的优势融合起来,从而加剧了双方的互动。通过一个共享的争端解决机制,使得双方在争端解决的纵向及横向保持一致性,从而为将来构建一个全球统一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开辟道路。